上述认识上的冲突恰好说明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我们不能将企业合并问题局限于一个国家的国内市场,我国的市场已经是一个充满国际竞争的国际市场。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活动在促进我国国内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某些重要行业的外资垄断导致了整个行业发展的主导权旁落,这对我国的经济安全,对全球经济的公平竞争也会产生不利影响。由于反垄断法属于国内法,其关于禁止或限制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的各种规定主要是针对国内经济贸易行为的。世界经济巨头对国际竞争的损害并不完全体现在国内,在竞争政策的国际化程度尚未提高时,就需要各国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微软中国公司之所以敢说美国对微软的判决“对中国没有影响”,正是看到了“你手中没有武器”。[8]因此,从保护国际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通过适用国内反垄断法来规制外国企业对本国市场的垄断本身就是维护国际公平竞争秩序的需要。我国理所当然必须建立反垄断制度,以应对这样的形势。
其次,遵守WTO的承诺和规则要求对于企业合并的规定应该内外资相同。2003年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是专门规制外资并购国内企业行为的法规,按照WTO的原则,对境内所有的企业合并应该在控制标准、违法构成要件及法律制裁等方面一视同仁。这就需要统一立法,即使对于过度的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防止形成市场支配地位的控制,仍需倚重完整的反垄断法的实施。建立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将包括外资在内的企业并购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体系,其实正是维护我国民族经济安全的需要。如今激烈的国际竞争使各国对企业合并的规制呈现出整体宽容、局部严厉的态势[9],我国必须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和参照其他国家的合理规定,及时反映国际上的新趋势。
3.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合并与政府主动推进实现合并的关系。中国的企业普遍被认为规模不大,因此需要加强集中和联合。但是这种集中联合到底是靠市场竞争来实现,还是靠政府推进来实现,则存在不同的见解。有的意见认为,我国属后发展国家,依靠市场自身发育实现经济规模已不能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应通过促进企业合并的产业政策或者国家直接参与、补贴等方式来培养“国家队”,迅速提升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借助政府之手实现规模经济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