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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野下的外资并购国企

  

  另一方而,为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和国民经济体系的相对独立,防止过度依赖外资,在引进和利用外资时,各国政府都对外资的准入设定了范围。经济实力较强、行业发展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对外资进入的行业和范围限制相对较少,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内,分别给通讯、交通、不动产、自然资源开发、能源和动力、银行和保险等行业规定不同程度的限制。但军事和国防工业绝对禁止外资进入。相对来说,发展中国家对外资范围的限定较多,以保护民族产业,其限定外资范围一般采用明确规定不对外资开放的行业和鼓励外资投入的行业两种方式。各国政府对外商投资进行引导的通行做法是制定和运用产业政策。由于产业政策能够直接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意图的经济政策,所以,我国与大多数国家一样,通过产业政策引导外商投资,要求外资并购国企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5]我国政府为防止外资并购可能导致的垄断和破坏现有的竞争秩序,与世界各国一样,明确规定了鼓励、限制、禁止外资并购控股的行业或企业范围,在立项、审批、注册等环节分别鼓励、限制和禁止外资进入,要求外资并购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法规。对于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部门,特别是新兴产业部门以及国家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部门、能改善国际收支及扩大出口的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鼓励外资并购;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以及支配国家经济命脉、带有行业垄断特点的基础产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当禁止外资并购;对于在国内已有一定的发展基础并需要保护的行业,或具有战略意义或在某一行业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国有骨干企业,应当限制外资并购控股。


  

  外资并购的最大负面效应是造成垄断和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外商并购国企,势必会扩大市场份额、资源和技术,直接冲击我国的民族工业,威胁国内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且首当其冲的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我国目前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外商通过并购国企会有恃无恐地抢夺中国市场份额,并已对许多行业实现了垄断或者处于垄断的临界点。结果不仅获得了巨额垄断利润,而且制约了中国企业民族品牌的确立,破坏了现有的竞争秩序,限制了中国内资企业的发展。不仅如此,外商的垄断还有可能获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增加国家的潜在风险。可以说,目前外商对我国各行业的垄断情况。已经发展到了值得高度关注的程度。


  

  目前中国大部分企业与跨国公司相比,都普遍缺乏国际竞争力,需要强化国有经济,创立国家级名牌和自主的知识产权,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从发展的角度讲,要避免国有企业被外商并购,根本的办法不在于限制外资并购行为本身,而在于切实有效地解决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增强国有企业实力。而在国有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仍然需要政府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加强宏观调控和法律规制,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导向作用,克服外资并购的负面效应。经济法的核心法律就是竞争法体系,国家克服跨国并购负面效应和市场失灵缺陷的最主要、最直接、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反垄断法》。通过反垄断法规制外资并购,既能做到遵守WTO规则,又能维护国家利益,既能充分吸引外资,又能控制跨国公司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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