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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野下的外资并购国企

  

  并购国企对于外商来说,只是一种有利可图的产权交易,并购之后,外商可以通过对目标企业存量资产、增量资产及无形资产的重新组合,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由此,外商对于完全并购的目标企业,拥有全部的财产所有权,对于部分并购的目标企业,拥有部分的财产所有权。经过并购的目标企业成了由外商所拥有、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并购提升了外商的业绩,而不是提升了国企的业绩。对于被并购的国有企业来说,业绩提升更是无稽之谈,因为一旦完成并购,被并购的国有企业就失去了国有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其经济实体的地位也随之丧失,其称谓也从原来的国有企业变成外商独资企业或国有参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外资并购国企的直接结果,导致作为整体的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作为个体的国有企业(目标企业)消灭。


  

  中国引进和利用外资的过程也是外商利用国企资源的过程,外资并购国企既是中方直接引进外资的一种方式,也是外商直接利用中国资源的一个过程,需要双方反复搏弈、讨价还价。相对来说,在并购国企的搏弈中,外商才是名副其实的“具有理性的经济人”。并购时,他们追求的是资金运行成本的最小化和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关心的是投资回报,而不可能是国企的自身改造或业绩提升。在外商眼里,并购国企只是资本运营的一种方式,一定要以追逐利益为目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外商对于是否并购国企、何时并购国企、怎样并购国企、并购哪个国企等等问题,早已胸有成竹,守株待兔,显示了极高的效率。前几年由于国内并购国企的时机和条件并不成熟,所以发生在中国境内的跨国并购,远不如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广度和力度,这一事实足以说明,外资并购国企的目的就是逐利。[4]伴随中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以及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自2002年7月中国政府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外商投资政策、法律法规以后,外资并购国企的条件日益成熟,那些市场前景看好、有利可图的行业和领域,立刻成了外商并购国企的重点。技术含量高或资本密集、而且在行业内已拥有一定数量外资企业的制造业,以批发和零售为主的规模效应明显的流通业,正在取消进入限制的原垄断行业,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产业等等,无一例外地都成了外资并购的重点行业。能源生产和供应领域、基础材料工业领域、具有巨大市场规模和长期增长潜力的消费品生产领域、新技术服务和正在逐步兑现“人世”承诺走向开放的商业、金融服务业领域等等,也全都成了外资并购国企的主要领域。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无论是为了实现产业结构转移,还是为了利用中国廉价劳动力加工生产,最终都是看中了中国的市场,都是为了实现盈利的目的。不仅如此,在并购国有产权的交易过程中,外商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千方百计压低交易价格,更有甚者,在个案中还出现了不择手段的巧取豪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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