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经济法视野下的外资并购国企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转入攻坚阶段,国有企业多年积留的难题逐步显现,体制机制、布局结构、社会负担等深层次问题盘根错节,亟需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加以解决。为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管理结构,解决国有企业出资者缺位等问题,政府明确提出对一些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实行产权结构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革,希望通过多元化投资主体优化企业治理机构,建立被一些专家所称道的现代企业制度。然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股份制改革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资金问题又成了瓶颈。因为无论是对现有国企的重组,还是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调整,都离不开庞大的资金支持。对此庞大资金的需求,国内的非国有经济投资者心有余而力不足,国家财政或银行显然也力不从心,此时此刻,跨国公司的国际资本顺理成章地成了巨额资金的现实来源。目前,跨国公司正在全球进行的资源重组,正好为我国引进并购国企的外资提供了绝好的机遇。众所周知,跨国公司不仅资本实力雄厚,研发能力强大,而且拥有先进的技术、庞大的营销网络、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跨国公司并购国企,不仅可以引进大量的资金、先进的技术、营销和管理理念;能够盘活国有资产存量,获得变现资金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安置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还能创造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物质条件,加大非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基础产业、重点扶持及战略性产业的投资力度,落实国有企业“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改革战略,促进我国企业的战略重组和技术升级,提升整体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国有企业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资源,除了具有有一定能力的生产基地和营销网络之外,还具有技术、人才、管理、设备、品牌等多方面优势。外资并购国企,可以有效地整合和利用这些资源,降低投资成本,获得最大的产业协同效益。例如,一些投资中国制造业的外商,经过与中方企业多年的合资合作经营,已经同许多国有企业建立了业务联系,对所关注的国有企业也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成功并购这些企业,可以在产权交易中获得丰厚的收益,达到产业上的协同[3],取得更大的后发优势。


  

  由此看来,在外资并购国企中,如果双方决策合理、运作得当,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外资与国企之间的双赢。但是,外资并购国企并不完全是一种理性的市场行为,或投资主体之间价值判断的结果。因为当被并购的国企被锁定为目标企业之后,其市场主体的身份就与并购客体的身份发生了混淆。在并购活动中,被并购的国企主要以并购客体而不是主体的身份出现,不能决定自己的命运,而只能由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全体人民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的政府,或其委托的权利人,根据国民经济优先发展的经济法基本原则,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战略做出决定,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决定不一定能体现被并购国企的个体利益和意志。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