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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野下的外资并购国企

  

  外资并购国企对我国的经济生活产生了广泛、深刻的影响。固然,作为一种利用外资的方式,外资并购国企对于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科技和管理经验,对于解决国有企业的现实困难、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加速国民经济的发展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同时,外资并购国企的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因为外资并购国企不仅会在某些行业中造成国有企业市场份额的减少,而且可能损害我国的国有经济,冲击国家的民族工业体系,威胁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因此,有必要按照经济法的原则和理念分析外资并购国企的利弊得失,进而探讨外资并购国企的法律规制途径,建立起趋利避害的选择机制。


  

  作为我国重要法律部门之一的经济法,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为己任,遵循社会责任本位思想,坚持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发挥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职能,主张全方位、多层次、有奖有罚的调整方法,强调综合协调的治理原则,保证国民经济的优先发展。从经济法角度看,外资并购国企以及由此产生的政府的主导和干预。对我国国有企业乃至整个社会都将产生复杂影响。


  

  毋庸讳言,如今的国有企业仍然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各个重要方面。国有企业一般是指由国家出资兴办并享有所有者权益的企业。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全部属于国家,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中国的国有企业包括依照《企业法》登记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登记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对于经过股份制改造,有非国有经济成份入股原国有企业的股份制公司,则不能认定为国有企业,而应当认定为适用一般民商法的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参股企业。政府不能按照管理国有企业的模式去管理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参股企业。


  

  按照经济法理念,国有企业作为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工具,不同于一般非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国有企业作为一般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按照社会责任本位思想,承担了一些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属于市场经济行为的拓展,不能与国有企业所担负的责任相提并论。因为国有企业往往要肩负一些“非市场职能”,它存在的基础是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目的是实现政府关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功能是提供社会公共产品,且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功能远远大于其盈利的功能。国有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被外资并购的社会影响。不难设想,国有企业一旦被外资所并购,丧失了国有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成为外商经营网络的组成部分,其所承载的实现政府关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以及直接惠及国民的公益行为将无以寄托,势必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消极影响。所以,作为外资并购目标的国企,应当按照与国计民生的关系程度、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分别确认:哪些国有企业应当被并购、可以被并购、不能被并购,必须从现有国企的整体情况出发,从中国经济发展与社会需要的实际出发。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坚持法制原则,强调政府的主导和协调,保证并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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