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经济法视野下的外资并购国企

经济法视野下的外资并购国企


王雨本


【摘要】近年来外资来华投资方式逐渐从“绿地投资”转为并购国企,由此给我国经济建设带来了重要影响。并购国企有利有弊,需要权衡。从经济法角度研究外资并购国企,是政府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加强经济干预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经济法
【全文】
  

  中国“入世”以后,对外开放的程度随着对内改革的深化而不断扩大,在出现国内企业走出国门并购外国企业的同时,更多的外国企业纷纷来华投资并购国有企业,如今外资并购国企的趋势日渐明显。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最大外资流入国,在利用外商并购国企吸收外资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一方面,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跨国公司需要通过建立全球范围的技术战略联盟、参股、并购等方式来整合各国资源,扩大市场份额,获取超额利润,其具有强烈的投资欲望和充分的投资条件。另一方面,近年来中国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的力度不断增加,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所提高。作为全球最大的新兴市场,中国保持了国民经济的连年高速增长(GDP保持年8%的增长),逐步放宽了市场准入领域,改善了投资环境,增大了对外资的吸引力。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去年9月29日发布的《2005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中国2004年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额达610亿美元,在全球范围内仅次于美国(960亿美元)和英国(780亿美元)[1]。


  

  外商投资分为“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两种形式,所谓“绿地投资”,是指包括独资、合资形式在内的新建企业。[2]所谓跨国并购是指跨国公司通过收买东道国企业部分或全部股份,取得对东道国企业控制权的产权交易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来华直接投资的外商一直都以新设三资企业,即以“绿地投资”为主,年并购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但近两年来情况有所变化,一些(以较晚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为典型)外商改变了以“绿地投资”为主的方式,转而采用并购国有企业的方式直接投资。跨国公司通过收购、入股和资产互换等方式并购国内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投资出现了快速增长,这种趋势自2004年以来尤为明显。与“绿地投资”相比,并购方式可以大大缩短项目建设周期或投资周期,获得被收购企业的市场份额,降低投资成本,缩小同竞争对手之间的差距,争得后发优势。所以,并购方式对外资更有吸引力,更利于跨国公司的资本转移和快速赢利。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