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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改中的几个理论问题

  

  由于税法的复杂性,从最高权力机关的宏观立法考虑出发,有些权力可以由国务院进行。例如,我们在这次《个税法》的修订中就提出了,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议全国人大立法日程授权国务院,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根据人均收入费用和物价指数的变动,在年度之间调整费用扣除标准。采取这种作法的东南亚一些国家,包括香港地区,采用财政法案的形式来调整税收的扣除率减免项目。由于我国地大人多,人代会每年才开一次,不可能什么东西都拿到人大会做决定,因此,权力机关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决定要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十、国家个税立法修改的听证形式是改变财税立法滞后的重要途径


  

  立法的听证形式,这在我国《立法法》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它是立法程序的一种形式。这次《个税法》扣除标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听证会的形式。在财税立法上,强调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公众的参与十分重要。因为财政,包括财政的收入和支出是国家的重要权力,是老百姓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目前,我国的税收增加的比例已经超过国民收入的2.4倍,对此,已引起了财政负担者的关注。国家权力机关应当从宏观上关注和控制财税的负担和国民收入的关系、老百姓的 承受能力,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机关还应当监督财税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第三方面,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也还应当监督行政机关对收入来源的支付状况。这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重要内容,一点不能马虎,并且这方面的监督也要公开透明。


  

  国家《个税法》修订的听证形式会不会引起税收本质特征的变化,或者说会不会对传统的税法理论产生重大的影响。笔者认为有影响,但不会产生根本性的变化。税收是国家财政的收入和支出的主要形式,我们实行公共财政体制,因此,税收也是国家的公共收入和公共支出的重要形式,这一点不会变。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的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的基本特征仍然存在。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在法律面前仍然是平等的,征纳双方都要服从法律,这一点也没有变。由于政府(国家)是社会组织的最高组织形式,依法具有管理社会的职能,纳税人和非纳税人既是国家的主人,同时也要服从政府(国家)的管理,这一点也没有变。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但不是对等的,这一点也不会变。纳税人参加立法听证会,这是纳税人的权利,但是也是非纳税人的权利。笔者认为,国家通过听证形式吸收公众意见,只是纳税人参与立法的一种民主权利的表现,并没有改变税之所以成为税的基本要素,它的影响只在于纳税人的权利和政治、社会地位提高了。从研究的视角来看,对税收的研究不仅要从经济角度、法律角度,还要从社会角度这三个层面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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