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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改中的几个理论问题

  

  八、国内情况与国际情况的比较。从本土资源出发,借鉴外国的经验


  

  个税法的费用扣除主要应当立足于居民的收入和消费状况。至于费用扣除标准,包括哪些项目应当扣除,哪些项目不可以扣除,这一点一定要参考他国情况,因为这有一个国内外居民流动的问题,有个对等原则和公平税负的问题,有一个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问题,但是和国际社会接轨在扣除标准上不能以最发达的国家作标准,选择法国和印度较合适。


  

  就法国这个典型的中间偏上水平的发达国家来说,个税的起征点扣除了个人生计所需,还设计了结婚前与结婚后不同的扣除标准。已经生孩子的家庭和未生孩子的家庭扣除标准也不同。


  

  印度这个典型的发展中国家,是实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也是实行分税制的财税体制的国家,这是我国同印度税制最大的相似之处,但他们只有10种税,我们却有24种。就工资、薪金所得税而言,工薪所得税包括7种情况的来源,这比我们广。印度对税率的规定不是由所得税法案来确定、一成不变的,而是由每年的财政法案来确定。印度还按照11种情况区别对待(如预付工资、拖欠工资、休假工资、合伙人的工资、费用和佣金、红利、赠与金、养老金、年金、额外任务的报酬、自愿退休时收到的赔偿),对于临时收入的应税和免税规定明确,这些都比我国《个税法》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和优越。在对工薪所得的扣除项目上,印度有标准扣除、娱乐补贴扣除、职业税或受雇税,还有对雇员公积金、退税以及减免的特别规定,这对我国很有参考价值。


  

  九、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国家立法与行政立法的关系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财税、金融、外贸立法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行政立法主要是为了执行权力机关的立法而采取的行政立法措施。在我国税法体系中,据统计,目前只有三部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正式税法和一部《税收征管法》,大约30部是国务院颁布的税收条例,50部左右是财税部门的规章,另有5000个左右是行政部门的通告,这种4:30:50:5000的结构。对税制稳定很不利,也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很不利。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1985年全国人大又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而这也成为行政部门主导税率调整和征税免税项目的权力来源之一。这种作法在改革开放初期有助于尽快形成财税法规体系,推动改革。fR是,在国家已经进入深入改革稳定发展的今天,这种作法应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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