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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改中的几个理论问题

  

  六、公平与效率、公正与公开的关系问题


  

  “公平、高效”是德国社会学家最早提出的税收分配原则,现在已为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用。公平是法律问题,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原则之一;效率是经济问题,公平与效率是法律与经济的结合。


  

  公平与效率在税收分配关系中表现十分突出。一般说来,效率要服从于公平,但不同社会、不同国家,或同一个社会、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其侧重点是不同的。例如,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初次分配中,往往强调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谁的效率高,谁的收益就大。然而,到再分配领域就不同了,所得税是属于再分配的范畴,应强调公平,效率与公平兼得。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税法》还是实行公平与效率兼得的原则为好。公平不等于平均主义,效率优先不能脱离中国现阶段的实际,人为地拉大差距。


  

  公正与公开在税收分配领域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公正既是法律问题,也是道德问题。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律不仅要公平,还要公正;要为社会所承认和接受,既要符合公平的法律原则,也要符合道德的要求;既要有法律刚性原则的规定,也要有道德柔性原则的补充。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只有公平公正、不偏不倚,才富有政策法律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才能发挥效力。公开是实行公平、公正的一种民主的重要形式,有了税收政策和法律的公开,才能保证有效地实行公平与公正。


  

  七、高收入者与中低收入者的划分以及如何对待高收入者的税收问题


  

  高收入者与中低收入者的划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并且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我们提出了一个方案,年薪12万到15万左右应当可以作为高收入者的标准。上世纪80年代,我国境内高收入者的标准是1万元(万元户),90年代提高到年薪10万元左右,因此,现阶段为12到15万元比较合适。从行业来说,大致包括社会公认的十种人: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建筑工程承包人、演艺界人士、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高校教师。他们有的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中低收入者月收入在3000—5000元左右。


  

  有人主张要缩小贫富差距,必须从两端着手,既要给中低收入者减轻税收负担,免缴或少缴税,又要给高收入者提高税率,实行重税政策。笔者认为,对高收入者笼统提出实行重税政策不妥,因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收入有差别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我们的税收政策既不能“杀贫济富”,也不能“杀富济贫”,而是要共同富裕。对高收入者依法多缴税是应该的,富要富得合理合法。对低收入者在税收政策上要保护,免缴或减轻税收负担也是应该的,但是不能只靠或停留在税收政策上,要通过各种措施使人们走向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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