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的功能首先是调节。也就是说《个税法》是用来调节社会和社会居民在收入分配方面的差距、缩小贫富差别的重要手段。它是通过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费用扣除、起征点、税收减免等项目的设计和运用来实现对社会分配的调节功能的。其次是财政积累。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对国家财政收入有一定的作用,它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杠杆。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2004年达1746亿元,占国家当年税收收入总额的6.8%,成为我国仅次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第四大税种。
此次《个税法》的修订经验告诉我们,对我国现行的各个税种的功能定位都要搞得一清二楚,弄清这个问题也就对各个税种的开征和存在的理由明明白白了。研究税收的宏观调控,不仅仅是停留在税负占国民收入的多少上,而是要从每个税种的功能作用研究人手,再提高到宏观的层面上来,具体说明税收的调节作用、财政作用。
五、转移支付与照顾地区差别
转移支付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制度。狭义地说,仅指比较规范的“公式化补助”部分。广义地说,转移支付制度包括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专项补助等。“税收返还”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做法是:以1993年为基数,按照规定中央从地方上划的收入数额,如数返还给地方。
地区差别是客观存在的,我们的任务不是人为地扩大地区差别,而是在开发发展的基础上得到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差别。而要达到城乡与区域协调发展,其基本做法是实行区域开发政策,并且在不同时期的区域开发政策有不同的提出。在这一基本政策指导下,对欠发达地区的开发、在财政收入与支出上、在税收政策的适用上,是采取与全国各地区之间一刀切,即一个统一的标准、一个统一的政策、一个统一的管理,还是在全国基本政策下照顾地区差别。给地方一些调剂权?笔者认为还是一刀切为好,首先,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目标看,扣除标准应当全国统一,假如贫困地区扣除标准定得低,富裕地区扣除标准定得高,其结果不但没有起到调节分配收入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大不同地区个人税后收入的差距,形成对贫富地区的逆向税收调节。其次,扣除标准全国统一,有利于人才以及人才背后的资金在全国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第三,从国际经验看,凡是中央集权的国家,国际通行的做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扣除标准也都是统一的。第四,如果各地方有一些调剂权,务必加重地方税务工作和管理的负担。第五,一刀切有利于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避免有些地方滥用权力。第六,从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在统一标准下,对欠发达地区可能造成收入减少或暂时减少,但我们可以采取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的办法,给欠发达地区以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