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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改中的几个理论问题

  

  (三)有学者提出,现在要用增长消费的办法扩大内需,今后《个人所得税法》的费用扣除标准还是否有可能提高。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国内形势下,尤其是在稳健的财政政策指导下,用提高消费的办法活跃市场、加快流通,从而扩大内需,是一个比较好的途径。从税收的角度来说,有两件事情可以刺激消费。一是调整消费税,扩大消费税目,适当调整消费税率。二是进行物业税改革,调整和降低房地产税,合并有关的税种,适当减轻或进一步减轻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刺激消费。三是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在条件成熟时,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笔者相信还会提高,更有利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笔者非常赞同有的学者所说的,消费也是一种资本,并且既包括消费的货币资本,也包括消费的实物资本。我国的节假日成了“黄金周”,就是扩大和提高了消费,并且税收在其中起了经济杠杆作用。


  

  三、起征点、免征额、费用扣除(免除额)的概念和关系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征税对象开始征收的最低限额,当征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须征税。


  

  免征额是指全部征税对象中免除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全部征税数额中预先减除的部分,对免除部分不征税,其余部分再按规定的税率征税。


  

  费用扣除是对个人收入额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限额时,对减去扣除标准这个限额后的余额征税。


  

  这三者之间有联系也有区别。有的学者过分强调区别,笔者认为没有必要,我们不要从概念出发,而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个人所得税来说,费用扣除标准也就是免征额、也就是起征点。


  

  四、《个税法》的功能定位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要充分认识个税法的功能定位,要从第三次修订《个税法》提出扣除标准由800元提升到1500元和最后确定为1600元的过程,来看个税制度的调节功能和财政功能,以及调整收入差距与组织财政收入的关系。


  

  由800元提到1500元的根据,是由三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一是上世纪80年代800元的扣除标准主要是考虑到外国居民的收入高,税收的负担者主要是进入我国的外国公民或居民,而当年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800元以上的纳税人只有很少的几个人。正因为这样,1986年国家对境内居民还实行了400元的扣除标准,超过400元的就纳税。可是这种境内外两套扣除标准不合适,因此到1993年又合并为一个标准,即境内外居民都实行800元的费用扣除。1993年以来,我国居民的收入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从1993年到2004年的11年中间,居民收入提高了60—80%,而消费支出也提高了60—80%,这就为由800元提到1500元创造了经济条件。1992年我国才仅有1%的工薪族人员收入在800元以上,可是现在则已有。70%左右的人月收入在800元以上。二是根据我们对深圳、广东、上海、北京的城镇居民的调查,北京费用扣除标准已经提到1200元,而2004年每人月平均消费支出达1483元,距离1500元差17元。广州已经提到1600元,而每人月平均消费支出为1433元,距离1500元相差67元。深圳已经提到1800元,每人月平均消费支出1812元,距离1500元负312元,显然不能用深圳的标准套全国。三是从全国财政负担能力来看,如果按1500元扣除也只是每年减少230亿元的税收收入,全国缴纳个税的工薪族比例由原来的60%下降至30%:如今扣除额调高到1600元,全国个税缴纳的工薪族比例也将由30%下降至20%,这个降幅不小。按照立法政策前瞻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要求,由800元变成1600元,也就差不多了。财政也因此再减收52亿元,每年减收为282亿元,这对去年税收总收入达25000亿元来说,也算不了什么,是可以承担得了的。由此可见,这次《个税法》修订所体现的调节功能,始终是围绕着缩小收入差距,承担国家财政收入能力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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