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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改中的几个理论问题

  

  二、如何处理有的地区已经是1800元的扣除标准,《个税法》今后改革的方向


  

  (一)现在有的地区已经是1800元的扣除标准了,怎么办?笔者认为,既然过去个别地方已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为1800元,并且按照地方规定的这个标准已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现在全国统一了标准,以后全国就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办理,否则就违背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今后《个税法》不断改革和完善的方向问题。这次《个税法》的改革只是部分的改革,按照“十一五”计划的要求,《个税法》要进行全面的改革,还包括比较多的项目。比如,居民期限的规定问题、减免的范围问题、综合计征和分项计征相结合的问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法与个税法的合并问题,都要创造条件,逐步改革。特别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分项计征和综合计征的问题。我们现在是采取分项计征,将来要实行分项计征和综合计征相结合的办法,最后实行完全的综合计征。


  

  所谓分项计征是指个人的收入,根据不同的收入来源和性质,把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使用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所谓综合计征是指个人的收入,把不同的收入来源和性质归纳起来扣除费用统一标准,综合计算应纳税额。分项计征的计算简便,缺点是分项立帐、分项扣除容易造成税收流失、分配不公。综合计征显示公平,缺点是计算复杂、不及时。有的国家采取分项计征,有的国家采取综合计征,还有的国家既综合又分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将采取既综合又分项相结合的计征做法,比较合适。


  

  在费用扣除的范围上今后还可以适当放宽。现在我国扣除的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符合税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和午餐补贴。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借鉴印度的做法,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1种情况区别对待,如预付工资、拖欠工资、休假工资、合伙人的工资、费用和佣金、红利、赠与金、养老金、年金、额外任务的报酬、自愿退休时受到的赔偿。对于临时收入的应税和免税规定明确,这些都比我国个税法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和优越。在对工薪所得的扣除项目上,印度有标准扣除、娱乐补贴扣除、职业税或受雇税,还有对雇员公积金、退税以及减免的特别规定,这对我国很有参考价值。印度居民的个税负担比我国要轻一些。我们只有通过《个税法》的修改增加扣除额,才能缩小这种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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