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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错案的产生谈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几问题

从错案的产生谈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几问题


陈殿福


【关键词】错案;证明标准
【全文】
  

  一、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反思


  

  近几年来,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冤假错案一再发生,错案的发生各有各的原因,有的是过于相信鉴定结论,在案件存在疑点时仍不加核实,深信不疑;有的是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时勉强定案,甚至在被告人翻供后仍执意认定有罪;有的则是将只能证明案件存在(即被害、被奸、被伤、被抢等)的证据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有的是将不能确认被告人或被害人身份的辨认笔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有的是在既有有罪证据又有无罪证据时选择了有罪证据认定被告有罪等。但归根到底大都与认定案件的标准有关,证明标准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就会为错案的形成埋下隐患。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对这一标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这一规定本身也还有不少值得研究之处。首先,如何理解和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尤其是“证据充分”的要求和标准是什么,不仅在实务界,在理论界也缺乏基本的统一认识。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多是凭自己的经验和习惯来理解和掌握。同一个案件,在相同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甚至上下级法院的认识也会相去甚远。发生在河北省的陈国清等人抢劫杀人案就是这种认识的典型体现: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四次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三人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四次审理后在原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改判三人死缓。[1]其次,这一规定是否包括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有不同认识,很值得研究。我国的证据和刑事诉讼理论研究长期以来具有重视证据证明力而忽视证据合法性(即可采性)的倾向。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收集和审查证据时,关注的重点也都是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价值,而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则关注不够,这也是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出现冤案、错案的重要原因。再次,刑诉法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似乎只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标准。缺乏量刑的标准,从而导致重大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诉讼证明标准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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