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业板市场制度建立40余年的历史中,一些市场失败的教训从反面说明了这个道理。其中比较典型的有美国的新兴公司交易所ECM、英国的非上市证券市场USM、德国新市场、纳斯达克日本分市场。这些市场失败的直接原因是交易清淡,市场流动性差。进一步分析其更深层的原因,除了政府宏观调控失误,创业板市场布点过多、开设过快导致上市资源不足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证券商为了攫取巨额利润,推波助澜地将不合格的公司包装后荐入创业板市场。这些公司素质良莠不齐,倒闭风险大,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缺乏成长发展的后劲,违规操作,不断地爆出财务丑闻,导致创业板市场中充斥着大量的垃圾公司,使投资者信心极度低落,这些市场最后不得不关闭。
由此可见,已上市中小企业的自身发展状况与创业板市场的兴衰是息息相关的。中小企业必须保持自身的质量,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地提高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才能保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创业板市场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四、结论
笔者认为,中国应当加快建立创业板市场制度的步伐。
(一)从国际上看,各国创业板市场的建设,发展壮大了资本市场,完善了资本市场功能,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行为,有效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成为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虽然海外创业板市场在快速发展中出现过波折,但是无论是主板市场还是创业板市场,“非理性繁荣”的现象时有出现是正常的。最近两年,部分创业板进行了整合,但并不意味创业板的失败。相反,各国对创业板制度进行反思,修订了相关法律制度,加强了监管,使创业板制度更加完善。
(二)从国内看,中国启动创业板市场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广阔前景;大量的成长性中小企业,储备了丰富的上市资源;社会财富的增长为创业板市场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经受了风险洗礼的广大投资者更加成熟,投资行为趋于理性;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水平也有很大提高,证券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这都为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创业板市场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创业板市场规则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创业板市场法律规则是指引企业和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指南,是规范上市企业行为的准则,是维护创业板市场秩序的保障,是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靠山。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应当:(1)定位于成长型中小企业;(2)把握好市场准入标准的尺度,决不能因降低门槛而放弃质量;(3)实行实质审查的市场准入制度;(4)实行保荐人连带责任制度;(5)重视上市中小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5)实行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6)注重上市公司行业分布多元化等。相信在科学的创业板市场法律制度指引下,在强有力监管的监控下,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定能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