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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与中小企业之发展

  

  第一,创业板市场的种类较多,分为全国市场与小型资本市场,此外还涵盖了柜台交易市场中有组织的集中报价与交易系统以及主要为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与高科技企业服务的证券交易所。这样就为中小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上提供了多种途径。


  

  第二,创业板市场具有不同的入市标准,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种,即可跨入市场大门。


  

  第三,创业板市场的入世条件宽松,主要表现在:①没有净资产的要求或要求很低;②没有市值和总营业收入的要求,或者只要求二者中的一项达标即可;③税前利润的指标要求很低,或者以其他指标代替,或者根本没有要求;④营业期限很短(1—2年)或者没有开业期限的限制;⑤公众持股市值要求很低,主板市场的相关标准是其5—20倍;⑥股东总人数与月平均交易量没有要求;⑦税前利润只要近1—2年,或者没有要求,而主板市场要求必须连续赢利;⑧对公司全年市值、年收入与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没有要求。


  

  第四,由于创业板市场规定了较低的准入标准,为了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创业板市场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与主板相同,甚至规定了比主板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鉴于创业板市场自身的特点,自其诞生以来,吸引了众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为他们提供了在资本市场上融资的便利,使上市的中小企业摆脱了融资难的困境,迅速发展。微软、思科、英特尔、美国在线等,当初都是在纳斯达克首先上市,并迅速发展为世界知名的大公司。统计资料显示,到2002年底,全球主要创业板市场有36家(其中美洲4家,欧洲中东地区19家,亚洲太平洋区13家),到2003年底已经发展为47家。从2003年至2005年初,全球创业版市场吸纳的上市企业的数额进一步发展。2003年底美国纳斯达克市场(NASDAQ)有3,294家;2004年底日本佳斯达克市场(JASDAQ)有944家,韩国科斯达克市场有(COSDAO)890家,英国新市场有(AIM)有1021家;2005年2月香港创业板市场(GEM)有315家,台湾柜台买卖市场(OTC)有535家,新加坡塞斯达克市场(SESDAQ)有138家。[1]以上事实说明,创业板市场已经成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


  

  三、创业板市场制度建设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及地区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促进了经济的增长和经济结构的改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得力于各国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为经济的发展开辟了新的动力源,为中小企业的创新和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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