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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法院调解的法理阐释

  

  应当明确的是,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同作为以审判解决纠纷的方式,其本身并不包含孰优孰劣的既定评价标准,对于两者的选择也并非处于顾此失彼的对立关系中。应从两者各自的功能出发,结合我国的社会生活实际和现实国情,在考量两者所能实现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纠纷的内容与特点,决定其在具体司法运作中的优先性。这是基于在当下的社会语境下如何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性思考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的基础上所做出的恰当选择,更是培养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建设法治社会进而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应有之义。


【作者简介】
熊跃敏,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注释】姚志坚.“调解热”与法院调解制度的现代转型.法律适用,2005,(9).
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成都出版社,1993.294.
范愉.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453.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52.
杨建华.大陆民事诉讼法比较与评析.台北三民书局,1991.83,83.
青山善充,伊藤真.民事诉讼法的争点.有斐阁,1998.260.
章武生.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335.
田中成明.现代社会与裁判.弘文堂,1996.34.
章武生,张其山.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江平,陈桂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226.
范愉.司法制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傅郁林.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中国民商法律网.
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43.
本杰明?卡多佐.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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