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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立法中的实质性阻碍损害标准研究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南非确定外国倾销产品对国内相同产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即将建立的国内产业能够在当前已经确立的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进行竞争,而这种价格可能是在外国产品正常进口的条件下建立的,也可能是在外国产品倾销的条件下建立的。这是考虑造成实质性阻碍的先决因素,如果国内产业产品的价格不能同市场上已确立的价格进行竞争,则委员会不考虑对国内产业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2)外国供应商在进口国国内的新建产业将其产品投放市场后,降低了其原出口商品售价。此处应注意的是,只要外国供应商降低其出口产品价格,存在歧视性贸易行为,此条件即成立,而不论原出口价格或降价后的出口价格是否存在倾销。可见,南非的《指南》所确定的实质性阻碍标准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反倾销立法中的实质性阻碍,因为它并不一定要求存在倾销行为。而WTO《反倾销协议》以及一般意义上的反倾销立法中所确定的实质性阻碍应当是由倾销行为造成的。


  

  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南非的《指南》做出评价。通过上面的分析可见,南非的反倾销法对实质性阻碍的裁定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了主管机关滥用这项法律制度打击外国产品的进口,这无疑会促进各国优势产品的相互交流,有利于世界贸易的发展,但同时也会极大地影响国内产业的新建,特别是对技术水平相对普遍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建立自己的民族工业尤为不利。而且其条件(2)的规定还存在极不合理的一面,这种不合理性可能会永远阻止国内相同产业的建立。因为按照其规定,只有外国供应商在当地新建的国内产业将其产品投放市场后降价其出口产品价格。才被认为对国内相同产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而实际上,外国供应商为阻碍进口国相同产业的建立,往往在该国国内产业还未将其产品投放市场或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之前,甚至在刚刚开始建立甚或还在构想、计划中就开始降低其出口产品价格,从而扼杀进口国新产业的建立。由此可见,南非的标准太过严格,不利于保护本国的民族产业,我们不应采纳此标准。


  

  与南非反倾销法的规定不同,大多数国家的反倾销立法都没有具体规定认定实质性阻碍的标准。但从国际社会的反倾销实践来看,各国均竭力放宽自己的政策,以加强对国内新建产业的保护。在衡量进口产品是否对国内新建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时,主要考虑该进口国国内产业在计划、筹建和生产过程中所处的阶段。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反倾销和反补贴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第一部分“申诉程序”之(二)“申诉书的准备”,规定了申诉书至少应包括的与重大损害问题有关的统计数据,其中第(Ⅸ)条规定,申诉方可以提出美国的某一产业的建立由于被调查商品的进口或销售(或类似于销售的行为)的原因受到实质性阻碍。法律中没有定义“实质性阻碍”,但是考察了以往案例中的这一问题后,委员会会从检查美国的产业是否已经建立起来开始着手。如果美国生产商已经开始了产品的生产。而且他们的经营是稳定的,就认为该产业是已经建立起来的。在做出评估时,委员会会检查下列因素:(1)从何时开始美国的产业开始生产;(2)生产是稳定进行还是开开停停的;(3)与整个国内市场相比,国内生产的规模;(4)美国的产业是否已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5)生产活动是否真的形成了一个新产业或仅仅只是一家现有企业的一个新产品系列。如果并没有建立起产业,委员会将考虑产业的表现是反映了正常的起步阶段的困难,还是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对产业的建立构成了实质性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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