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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立法中的实质性阻碍损害标准研究

反倾销立法中的实质性阻碍损害标准研究


付荣


【摘要】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性阻碍损害是反倾销法中损害认定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最终确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无论WTO《反倾销协议》还是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反倾销立法及实践中对此都没有明确的标准。本文在分析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立法和实践后认为,我国反倾销法中的实质性阻碍标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尽可能早的损害发生阶段、做广义解释的“新建”产业、倾销对国内产业影响的宽泛解释。
【关键词】实质性阻碍;反倾销;国内产业
【全文】
  

  实质性阻碍是各国反倾销立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具体指的是国外的倾销行为对国内相同产业的建立造成了实质性阻碍,而实质性阻碍国内产业的建立不能被理解为倾销产品阻碍了建立一个新产业的设想和计划,而应被理解为一个新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受阻。[1]众所周知,倾销的构成要件有三个:(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行销售;(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3)此种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质性阻碍即是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结果之一,另外两种损害结果分别是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和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


  

  与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不同,WTO《反倾销协议》(以下简称为《反倾销协议》)以及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对实质性阻碍的含义做出具体规定。但这并不说明实质性阻碍标准不重要,相反,随着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的逐步减少,尤其是配额、许可证等限制进口措施的禁止使用,反倾销逐渐成为世界各国最常用的维护公平贸易、抵制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作为衡量倾销是否构成的条件之一,实质性阻碍正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对我国来说,实质性阻碍更有着极为紧迫的现实意义。因为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着大量的新兴产业和幼稚工业,例如彩色胶卷、计算机、软件工业等,有的产业刚刚兴建甚至还在拟建之中,再加上产业机构的调整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双重任务。使得外国产品的倾销对我国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的可能性和危害性更大。因此制定一个适当的实质性阻碍标准对于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我国民族产业都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世界各国反倾销立法中仅有的几个关于实质性阻碍的规定,可以得出一个适合我国的实质性损害标准。南非共和国在1995年开始实施《对付不公平国际贸易行为——倾销和补贴出口的政策和程序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其“损害”项下第8条规定:只有拟建立的某一产业能够在已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确立的有关产品的同一价格水平上开展竞争,委员会才可考虑是否造成国内某一产业新建的障碍,即使该价格是根据倾销或补贴产品价格建立起来的。如果外国供应商在“新的”当地产业把其产品投放市场后,降低他们的价格,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现歧视性的贸易行为,可认为原已确立的价格与降价后的价格之差为实质阻碍的原因,并认为可对此采取行动的标准已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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