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间借贷活动与金融犯罪相关问题探析

  

  应当修改刑法194条“集资诈骗罪”的内容。该条法条罪状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为了精确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不应规定涉嫌集资诈骗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主观目的,给侦查取证工作增加难度。此外,还应当加重“集资诈骗罪”的量刑,通过修改刑法200条关于对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规定,增加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必要时还可以增设“没收财产”刑,从而增加犯罪嫌疑人从事集资诈骗犯罪活动的犯罪成本。


  

  第三,是考虑配套的制度建设,全面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应当针对民间借贷活动发展配套的建设,包括设计科学的统计口径,全面掌握民间借贷的规模和数量,逐步地健全和完善信贷供给市场;包括针对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建立征信体系;包括对民间借贷活动实施监测和统计制度,针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制定科学的市场化浮动规则等等,都将对民间借贷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以确定利率机制为例,看重短期利益的民间借贷行为敢于冒险,但是预期的资金回报和资金风险也在同步增加。具有长远眼光的民间借贷行为则会在收集资金使用方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和产业、企业规模、经营模式以及盈利能力等,来确定科学的利率。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趋同于公平合理的科学利率机制。[7]


【作者简介】
苏虎超,单位为中国证监会。
【注释】张书清:“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重构”,载《上海金融》2009年第2期。
陈蓉:“我国民间借贷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载《经济法论坛》第四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8月15日发布的2008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的提法,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分布如下:“以个人为主,融资渠道及形式多元化。除个人和企业间借贷、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合会抬会、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
李卫玲、吴晓灵:“民间借贷市场应予关注”,载《国际金融报》2005年2月21日。
海思著:《金融的幻象》,中国发展出版社2010年版,第183页。
2008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08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其中分析了民间借贷的发展概况,提出“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金融的逻辑》一书的作者陈志武认为,正确的办法是使得民间金融合法化。按照股东权益保护的思路来保护放贷人的利益,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打击他们。此外,还有必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民间借贷利息的分布机制。目的是促使民间金融借贷在利率水平上趋同,关于借贷的信息交换更为顺畅,降低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