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行为具有极强的蒙蔽性,有的以民间借贷形式出现,实际上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行为,由于募集而来的资金均不是以高息存款的形式存在,无法认定为吸收“存款”,无法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予以打击,还有的因为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无法适用“集资诈骗罪”罪名予以打击,使得非法金融活动自由游离于刑法打击的犯罪圈之外。
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从事借贷交易的个人或者组织可能会通过合法或不当的行为手段从正规金融机构贷出资金,然后再利用这笔资金去从事高利润的民间借贷。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资金和银行资金之间相互交织,增加了银行资金的风险。在企业不具备借新还旧能力时或者不符合贷款展期条件时,企业可以付出高利率获取民间借贷资金来蒙蔽贷款银行。贷款企业难以偿还的“民间借贷资金”犹如侵入了银行信贷体系健康肌体的有毒细菌,放大了信贷风险,交易主体则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金融犯罪。部分民间“高利贷”交易规避法律,将“高利息”事先从借贷本金中扣除,或者“本息合计后的数字”写在借据上,借贷双方产生纠纷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是绝大部分的“高利贷”民间借贷交易出现问题后难以寻求国家公权力救济,放贷方通过黑恶势力来帮助追索债务。高利贷现象和高利转贷犯罪对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都造成了冲击,干扰了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秩序。
三、民间借贷活动的规范化之路
第一,是通过立法明确民间借贷的性质,对民间借贷活动加以规范。
为了体现出对资金流动和使用过程中的自由价值、效率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尊重,政府应当保护和支持民间借贷活动的发展和壮大。通过疏导民间借贷的融资渠道,认可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并引导民间借贷走上健康规范的发展道路,既可以照顾到中小企业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又可以促进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形成。
当前多数地方民间借贷活动呈现出无序、低效等不规范现象,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明确政策导向和规范监管。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程序和规定,每当实施民间借贷交易之前,需要不断重复制定借贷的规则、评估还款能力的博弈过程,实施每一笔具体交易之后还要承担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政府承担的角色,还包括主导制定关于民间借贷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约束不同地域不同的民间借贷组织、机构和个人之间具有差异性的民间借贷行为,使得民间借贷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合理补充。这一政策建议目前已经走出了第一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