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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主体信用的缺失与补救

  

  2.从信用立法与实施角度讲,其适用于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为了使政府打造成为社会为人民负责任的政府,并取得社会与公众信得过的政府,政府应做到:(1)切实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与职业道德建设,增加工作透明度,对于面向社会和面向群众承诺的事项必须做到,不能打折扣。(2)完善惩罚法律制度,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了保障政府工作人员守信,有关部门对政府需制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保证诚信建设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3)实行失信公示制,以保护诚信原则的实施。但须注意保护客户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问题。


  

  (三)企业与个人信用缺失补救——建立健全诚信法律制度与监管制度是挽救企业与个人信用缺失的前提


  

  1.加快我国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与个人信用体系。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制定企业信用或征信法律法规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在立法目标上,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要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在征信监管模式上,应由高层次的机构担任监管职责。这是因为目前我国征信业刚起步,运作不规范,大部分企业与个人原始信息数据都掌握在有关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少部分掌握在有经营销售或中介机构,出于对政府的信赖,信用的监管权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行使比较适宜。(2)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与有效性。即在信息的征集、记录、使用信用信息数据等环节中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滥用,应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同时也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否则会影响信用评级效力。(3)要明确信息征集机构的地位与界定征集范围。建立合法获取、录入和披露使用信用信息的机制。(4)在企业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应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一致,防止出现重复与冲突。


  

  2.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从总体上讲,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都不大,这也是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3.制定企业信用等级分类标准,建立企业等级评级制度,保证与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现实国家工商总局已出台了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意见,并将企业分为A、B、C、D四级,有的对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之中,这些做法是治标还是治本或者标本兼治,学术界可能有歧见,但不论如何,有一点值得肯定,对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这些措施起到规范、制约企业信用交易的作用。


  

  4.对企业失信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或具备一定条件时,强制其实行破产制度,对失信企业是个致命的打击,也是最严厉的惩罚,此措施可供决策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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