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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战争罪中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2003年6月30日,中国政府的态度是{15}:虽然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情况尚难预料,但如果法院能够以其有效运作获得普遍的支持和合作,对国际社会而言无疑是积极和有益的,这也是中国希望看到的。对于参加规约,中国政府持开放态度,法院的实际表现无疑是重要的考虑因素,我们并不排除在适当的时候,考虑加入规约的可能性。今后中国政府将作为观察员国,继续本着认真和负责任的态度,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进展和运作情况。中国愿为国际社会的法治化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作者简介】
王秀梅(1966—),女,天津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国际刑法、外国刑法和中国刑法研究。
【注释】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纽伦堡原则》原则六乙项:“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包括谋杀、为奴役或为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公海上的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恣意破坏城镇或乡村、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而使它们不正常的荒芜。但是,不仅限于这些。”《国际法辞典》,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第424页。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39条明确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据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者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的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中国于1983年9月14日加入,对部分条款提出保留意见,此议定书1984年3月14日对中国生效。)
《卢旺达法庭规约》第4条规定。
这些行为包括:(1)针对不积极参与战争行动的人,包括已经放下武器或者成为战俘以及因为生病、受伤、被禁闭或任何其他原因失去战斗力的武装部队成员:a. 故意杀害;b. 故意对其身体或健康造成巨大痛苦或严重伤害;c. 将其当作攻击目标;d. 强迫在敌方部队中服役;e. 故意剥夺接受公平和正常审判的权利;f. 非法驱逐出境、移送或者非法监禁;g. 劫持人质;h. 故意将其放在军事目标地;i. 将其用作掩护来抵挡军事进攻;j. 作为一种手段故意使其挨饿;(2)针对任何人:a. 施以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进行生物实验;b. 使用毒药或毒性武器、窒息性气体或其他化学武器、生物武器、会膨胀扩大的子弹(达姆弹)或其他旨在造成不必要痛苦的武器;(3)在并无军事必要的情况下,非法肆意大举摧毁和占用财产;(4)肆意摧毁城市、乡镇或村庄,或者在并无军事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劫掠破坏;(5)以任何手段进攻或者攻击未设防的城镇、村庄、住处或建筑物;(6)进攻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或设施,而明知这种进攻将会造成极大生命损失、平民受伤或者毁坏民间目标;(7)占领、摧毁或者故意破坏专供宗教、慈善、教育、艺术或科学用途的机构、古迹以及艺术和科学成果;(8)掠夺公共或私人财产;(9)进攻并非用于军事用途的民间目标;(10)故意将军事目标放在平民区;(11)欺骗性地使用红十字会、红新月会或红狮子太阳会的保护符号或者其他公认的保护符号或休战旗来掩护军事进攻。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筹备委员会1996年8月12日至30日会议期间日本提出的《关于战争罪行定义的提案》,A/AC,249/WP,48,27 August 1996.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指出战争罪的一般性规定是:(1)严重破坏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2)严重违反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的其他行为;(3)严重违反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筹备委员会1997年2月11日至21日《新西兰和瑞士代表团提出的工作文件》,A/AC,249/1997WG,1/DP,2,14,February 1997。
《罗马规约》第8条第2款。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分别为:《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分别为:《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海牙公约》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其一,1899年7月29日第一届国际和平会议形成的以下公约及宣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公约》、《关于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禁止从气球上或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宣言》、《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扁的投射物,如外壳坚硬而未能全部包住弹心或外壳上刻有裂纹的子弹的宣言》;其二,1907年10月18日第二届国际和平会议形成的以下公约和宣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限制使用武力以索偿契约债务公约》、《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的公约》、《中立国家和人民在陆战时的权利和义务公约》、《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关于商船改造为军舰公约》、《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关于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关于对海战中行使拿捕权的某些限制的公约》、《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禁止从气球上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
《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条。
《罗马规约》第8条。
《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明确是关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规定,中国批准《日内瓦公约》的实际行动充分表明中国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纳入战争罪的认可。
联合国安理会建立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审理的Tadic,在上诉判决书中,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视为战争罪;但Blaskic案中,被告人虽然违反了《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的规定,却未被视为战争罪;2005年3月31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593号决议(安理会表决时,美国、中国、巴西和阿尔及利亚投了弃权票),决定把达尔富尔案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审理,其中包括指控51名实施大规模杀害平民、强奸和焚烧村庄的战争罪和其他危害人类罪之人,这是一起典型的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纳入战争罪的案例,且苏丹是《罗马规约》的非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将如何处理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的情势是对国际刑事法院能否公正有效运作的重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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