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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恐怖主义犯罪中被害人的保护

  

  加强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保护的国际协作的合理性可以从被害国家与被害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恐怖主义犯罪发生造成严重的后果,往往带来国家整体性危机,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受害者。


  

  另一方面,恐怖主义犯罪往往选择在公共性场所进行,目标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群。该场所通常人员组成较多而且比较复杂,不仅仅有本国民众,也有外国公民。跨国间的被害人救助活动理应成为国家之间相互遵守的国际法义务,成为加强国家间关系与国际社会关系的重要纽带。


【作者简介】
李韧夫,单位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宋玥,单位为吉林大学法学院。
【注释】国外学者研究表明, 如果无法对被害人进行有效的平复会导致被害人成为习惯性被害人、精神病人或形成异常社会性格。相关论述可以参见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209页- 210页内容,这同样适用于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
分配正义被认为是与矫正正义相对应的概念,亚里士多德提出并将其理解为“要求按照比例平等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同时对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进行了区分“如果社会的一名成员侵犯了另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特权和财产权,那么矫正正义就要求偿还属于受害人的东西或对他的损失予以补偿。”见{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253 页、第265 页、第302页。
公共危机与紧急状态二者在界定上存在不同理解,有学者将二者等同, 有的将二者区分。笔者认为二者是可以相互交换使用的概念。具体争议见于肖金明、张宇飞:《另一类法制: 紧急状态法制》,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3期。因此,下文中的公共危机与紧急状态的概念是一致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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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肖金明,张宇飞. 另一类法制: 紧急状态法制[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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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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