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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恐怖主义犯罪中被害人的保护

  

  其次,要设立专门的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补偿受理机关。目前,我国对于犯罪被害人的救助通常是在诉讼中进行的,因此犯罪被害人需要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法院是赔偿的受理机关,但目前人民法院并无对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进行管理的专门性机构,国家行政机构也是出于人道主义进行其中一小部分的管理。总的来说,并没有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管理的国家机关,因此造成了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补偿的申请权无法正确行使的状况,恐怖主义犯罪所带来的大量被害人无疑将给国家政府在其进行管理上产生巨大的压力。仅仅依靠诉讼加以解决,可能造成“被害者化效应”,不仅不能从诉讼中获取补偿,反而会在诉讼中使合法权利受到侵害。{13}(P56)我们应考虑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犯罪被害人补偿机关,负责因突发性犯罪而出现的大规模被害人的情况。美国政府即通过建立国家犯罪被害人赔偿委员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rimevictim compensation boards),由美国司法部犯罪被害人办公室负责对全国的补偿项目、基金的管理与申请工作,这样则会保证被害人的求助具有目的性,同时也提高了受理的效率,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


  

  (三)加强对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保护的国际协作


  

  就目前国际形势而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愈演愈烈,恐怖主义已成为国际公害。恐怖主义组织往往利用自身组织的隐蔽性与地域的差距性在世界各国频频制造恐怖事件,并且通过跨国犯罪而逃避受害国的刑事制裁。各国在自身加强反恐怖主义的同时,也要将反恐怖主义上升到国际协助的高度,通过签订联合国公约、国际条约、区域性公约来实现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协作。目前该国际协作主要是以犯罪人为视角设立的,主要焦点往往集中于对犯罪人所需要进行的逮捕、引渡、审判、审查以及对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其他国际刑事司法的协助上。笔者认为在反恐怖主义中以犯罪人为核心进行的国际协作,仅仅是国际反恐怖主义中的一个方面。要全面理解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协作,必须要进行视角的转换,通过视角的转换保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问题能够在反恐怖主义国际协作中得到重视。因此,要体现反恐怖主义国际协作的被害人视角,就应当在国际上以及世界各国的反恐协作活动中,把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保护加入到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协作的内容中来。国际反恐怖主义决不能仅仅等同于对于恐怖主义犯罪以及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打击与惩治,要在国际社会中形成普遍性的对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进行保护的观念,增强进行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保护的国际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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