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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恐怖主义犯罪中被害人的保护

  

  (二)建立完善的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


  

  目前我国政府对犯罪被害人赔偿或补偿主要依赖于犯罪分子的补偿,但该方式对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具有不适用性。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建立合理公平的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性补偿制度已经有迫切而现实的需要。补偿制度的建立将要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补偿资金的来源问题,二是补偿机关抑或主体问题。笔者认为,两个问题的解决将能保证让被害人得到合理补偿,因此是我们目前完善的出发点。只有通过对这两方面加以明确,才能够以此为基础,建立合理的具体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


  

  首先,对于补偿资金,一方面可以通过传统的国家拨款方式或是免费享有国家服务性设施的方式来进行。因此,国家可以在相关制度中区分不同被害人的等级,由国家颁发给相当的金额,或是通过国家开具的证明到诸如医院等国家服务性机构来获得维持其经济、身体与精神上正常性的服务。而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通过政府面向社会设立被害人保护的专项基金,按照被害人所受到的危害程度来决定救助。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可以作为我们的参考,美国政府自1965年以来就通过联邦与各州的立法确定了关于对犯罪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的问题,并于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犯罪被害人法案(the victim of crimeacts),设定对于被害人援助的专项基金。在9?11恐怖袭击后,为了应对日趋紧张的恐怖主义形势专门设立了9?11被害者基金,在9?11事件中的被害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申请。{10}比美国在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补偿上更早起步的是以色列,由该国长期所处复杂的政治局势所决定,以色列国内恐怖主义犯罪发生的次数多,时间间隔短,而且发生的地点更为不确定。因此自1949年就开始在国内建立补偿制度。以色列国内所持的主流观点认为由于该国的任何一个旅馆与公交汽车都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袭击的潜在对象,被害人被认为是无意中成为的与恐怖主义进行作战的战士,被害人以及被害人被害后的家庭所得到的补偿应与受伤的士兵与被害的士兵家庭获得同等的权益。{11}因此,其通过相关的制度可以获得国家为士兵设立的赔偿金。由于以色列政府对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有着充足的处理经验,其在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的赔偿上被认为是一种永久性的制度(the permanent system)。该制度与美国在9?11事件之后所建立的赔偿基金制度相比较,在补偿的平等性、补偿的效率性以及管理成本上都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10}我国应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对各国相关制度的比较,制定出适合自身的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补偿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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