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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与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论纲

健全与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论纲



——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孙恒山


【摘要】如何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理念和措施,创新与完善我国反腐败的法律体系和相关机制,是我国法学界所面临的重大课题。我国应明确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注重实效、加强国际间合作的反腐败法律制度的总体指导思想,并从完善刑事立法方面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通过健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等相关措施,构建立体反腐败法律体系。
【关键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腐败;腐败犯罪
【全文】
  

  2003年10月31日,凝聚了全球反腐败的最新理念和合作经验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我国是《公约》的批准国之一,《公约》的生效必将对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产生深远影响,如何借鉴《公约》的新理念和先进措施,创新与完善我国反腐败的法律体系和相关机制也自然摆在我们面前。有鉴于此,本文以《公约》为视角,就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转变观念,明确健全、完善反腐败法律制度的总体指导思想


  

  作为联合国历史上第一篇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公约》从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等多方面予以规制,内容涉及预防和打击腐败的方方面面,成为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法律基石。毫无疑问,在健全与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时,应首先明确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全面贯彻《公约》的基本精神。具体而言,明确健全、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的总体指导思想,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治理腐败,预防为主


  

  注重预防是《公约》治理腐败的基本理念,并提出要在始终贯彻和强调对腐败犯罪有效打击的同时,坚持多学科、广领域的综合预防战略。《公约》还对预防腐败的措施作了系统规定,要求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执行预防性反腐败政策,以促进社会参与,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并要求各缔约国定期评估有关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是否能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


  

  腐败产生于任何机会和心理倾向并存的地方。在建构反腐败法律体系方面,我们要力求将腐败发生的机会减至最小;而要有效遏制腐败心理,减少腐败机会,就必须借助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借助相关的法律制度,将“高回报、低风险”的状况变为“低回报、高风险”。[1](P18)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把综合预防放在治理腐败的首位,正是《公约》申明和倡导的理念。《公约》在我国生效,无疑有助于我国传统的理念转变,使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建立在以预防为主的基础上,并借助反腐败法律预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实现由消极打击到积极防范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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