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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要注意程序的繁简分流问题

  

  正是由于在起诉书一本主义之下出现了上述两个问题,在法院系统的主张下,本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又恢复了案卷移送主义的做法。法院系统认为,恢复案卷移送主义主要是为了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方便法官审理案件,二是为了解决律师阅卷问题。


  

  对此,一些学者认为,从便于法官审理案件的角度作出这项修改,是一种倒退,又回到了1996年以前的老路上。因为在对抗式的庭审中,只有不提前了解案情,法官才有可能在法庭上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质证、辩论,才有可能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同样,以方便律师查阅案卷来推翻1996年后建立起来的庭审模式,也是没有道理的。立法者所要做的是让检察院遵守法律、排除律师阅卷的障碍。比如,可以通过公诉人向律师全案展示证据以及在庭前准备程序中由控辩双方交换证据,以此来解决律师阅卷难现象。


  

  这种解说的力度显然是不够的。它没有向公众解答一个最为基本的问题,即:在起诉书一本主义与案卷移送主义各有利弊的情形下,我们为什么要独独表现出对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偏爱,而非要舍弃尚有可取之处的案卷移送主义呢?如果说起诉书一本主义的缺陷可以通过采取引入证据展示制度等办法来予以补足的话,那么采取预审法官和审判法官相分离的做法不是也可以补足案卷移送主义的缺陷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为什么要一定舍弃案卷移送主义而力挺起诉书一本主义呢?


  

  事实上,没有哪一种主义是更为优化的,从一并解决法官预断和律师阅卷问题的角度看,两种主义“各有各的道”。如果立法者要采取案卷移送主义,就必须将预审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立开来;而如果要采取起诉书一本主义,也就必须同时引进证据展示制度。若抛开其他因素进行考虑,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下,我们都可以在理论上同时解决法官预断和律师阅卷两大难题。


  

  然而,我们需要追问:如果我们果真在现行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基础之上引进了证据展示制度,或者在恢复案卷移送主义的基础上引进预审法官制度,就一定会解决法官预断与律师阅卷中存在的问题吗?


  

  在笔者看来答案是否定的。可以说,在案多人少已经成为司法普遍状况的现阶段,今后无论实行哪一种主义,即便分别引进了证据展示制度或预审法官制度,在堆积如山的案件面前,那些意在防止法官预断的做法都很可能无法起到预期的效果,法官依靠阅卷来裁判案件的做法也很可能是禁而不止。原因在于,我们无法苛求一个一年要审一千多起案件(平均一天要审三、四起案件)的法官在多数案件的庭审中能够很好地实现直接言辞原则。非不为也,是不能也。多数法官很难在有限的几个小时的开庭时间里完全依靠控辩双方的对质来准确地查明一个其事先一无所知的案件。若面对的是一个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形势自然就会更为严峻。在这种情形下,法官依靠庭前或者庭后阅卷来裁判案件就成为迫不得已的事情,庭审流于形式也就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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