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要注意程序的繁简分流问题
——关于草案恢复案卷移送主义的思考
吕升运
【摘要】案卷移送主义与起诉书一本主义并无高下之分,只要分别辅之以预审法官制度与证据展示制度,二者在解决法官预断与律师阅卷问题上具有大致一致的功能。在中国社会急剧转型、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之下,只有科学整合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合理安排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才能从根本上为解决法官预断和律师阅卷问题做好铺垫。
【关键词】案卷移送主义;起诉书一本主义;案多人少;繁简分流
【全文】
众所周知,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关于是否取消案卷移送主义并进而吸收起诉书一本主义基本思想的问题引发了学界的热烈讨论。时至今日,值刑诉法再次修改之际,这一问题再度进入了学界以及社会公众的视野。从立法条文上看,8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六十二的规定恢复了1979年刑诉法所规定的案卷移送主义,否定了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所吸收的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基本思想。
我国1979年刑诉法所规定的案卷移送主义的做法,固然有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但其最为致命的缺点在于:由于法官在庭前阅卷,使得庭审不可避免地演化成为了一种形式化的过场。这种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做法无疑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使得整个审判丧失了正当性。 基于此,1996年刑诉法修改时,尽管有所保留,但立法者还是吸收了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基本思想,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案卷移送主义之下的法官预断问题。然而,在实践中,立法者的这一目的落空了。起诉书一本主义之下的法官虽然由于立法的改变而无法在庭前进行阅卷,但是由于某种我们即将在下文探讨的原因他们在实践中不得已 “创造性地”发展出了一种庭后阅卷的普遍做法,法庭审理依旧流于形式。更为糟糕的是,这一改革同时导致律师“阅卷难”成为普遍现象。与1996年刑诉法修改之前案卷移送主义之下律师到法院阅卷阻碍较小截然不同,由于检察官和辩护人在诉讼利益上的天然的“敌对性”,在1996年刑诉法修改吸收起诉书一本主义基本思想之后,让辩护律师到检察机关阅卷无异于“与虎谋皮”,由此,实践中屡屡出现律师阅卷频遭阻碍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