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这些大多涉及杀人罪的冤案,往往都是在“发现真凶”或“被杀者人间再现”之后才被证实的。但是,这两种情况发生的几率肯定都不会高,因此,可以断定,仅仅在死刑案方面,冤案的实际数量就会是非常大的,更不用说其他的刑事冤案。
(三)现有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不足以约束警方违法办案,不足以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自由免受警察权的侵害
我国不少地方公安部门随意抓人关人,包括大规模集中抓捕、先抓人后取证,都很少受制约,且刑讯逼供已经趋于普遍化。在这方面,我相信中国每一个成年的普通公民都耳闻目睹过很多故事。远点说,当年的佘祥林先生蒙受冤案,自己蒙冤被抓被判死缓且不说,其母亲杨玉香申诉被关了9个月,其兄佘锁林为弟申冤被关41天,某村村民倪乐平凭良心为佘写了一份证明也被关了3个月。从这么一个案件,我们就看到4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被非法侵害。近点说,如重庆着名的“一坨屎”案,在这个方洪先生被劳教一年的明显的错案中,据报重庆有关公安部门后来又让方洪的儿子、妻子、女儿“失踪”了,到现在也不知道他们获释没有(按理现在应该出来了吧)。现在有些很受国际社会关注的人物,也似乎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剥夺了人身自由。这里只说这几个知名的案例,事实上这类情况近乎每日每时都在发生。
尤其是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这种在法治国家和地区早已基本绝迹的非法、野蛮的侦查方法,在我国很多地区已趋于普遍化。我国的刑讯逼供不仅是一个受国际人权组织关注的话题,也是普通百姓日常的谈资,人们从包括官方各种媒体在内的媒体上可以看到,几乎每一个冤案、错案和受民众非议的刑事案件后面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进行残酷刑讯的故事。但是,我们看到,我国刑法中的刑讯逼供罪名几乎等于虚设,13亿多人的中国近乎就很少听媒体讲述追究刑讯逼供犯罪的故事。我们一部本应以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保护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刑事诉讼法,既不能遏制刑讯逼供普遍化,又不能让受刑讯逼供检举的警察或检察官受到刑事追究,仅仅从这一点看,现行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就谈不上“科学”、“合理”。
(四)现有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不足以从制度上有效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也不能落实宪法关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互相制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