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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尚缺乏修改好刑诉法的认识基础

我们尚缺乏修改好刑诉法的认识基础



——刑诉法修改宪法视角研究之一

童之伟


【关键词】法治国家;警察;国家程序设计;职权配置;刑讯逼供;刑事辩护
【全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写道:“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正的。实践证明,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迄今为止,它只是“在某些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我认为,对现行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状况的上述评价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未能正确反映相关方面的真实情况。实践证明,我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配置和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很不科学、很不合理,应该从根本上做改革。然而很遗憾,刑诉法修改的主事机构没有看到现有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方面很不科学、很不合理的种种重大弊病。这些重大弊病包括:


  

  (一)过于强大和不断扩张膨胀的警察权超越了宪法允许的框架和法律规定的界限


  

  在宪法上,公安只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工作部门,处于相应行政区域法院和检察院的下位,但我们多少年来看到的实际情况都是,公安部门及其首长的政治地位或党内地位事实上往往都处于法院、检察院及其院长、检察长之上。这方面的情况,几乎是所有中国成年公民都周知的,本文已没必要具体列举数据来说明。另外,如果诉诸感性,对于公安部门的强势和不受制约、难以制约,我们可以非常直观地从许许多多披露出来的典型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中看出来,可以从那些其作用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全程的公安专案组的活动中看出来,可以从重庆打黑案的办理和北海公安部门正在上演的有声有色的活剧中看出来。


  

  在今日之全世界,我不知道有哪个国家的警察部门职权强大到中国警察部门这种程度,也不知道有哪个国家的警察部门及其支持者强势到他们的中国同行这种程度。如果给我多一点时间,我完全可以找到足够资料证明:1.我国刑法的修改和立法解释,以及这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基本上都是由警察部门及其代表人士主导的,主要反映警察部门的希望和要求;2.“实践证明,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这一估计主要反映的是警察部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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