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行政法的差异与趋同
肖军
【关键词】中日行政法;差异;趋同
【全文】
中日两国有着久远的法学交流历史。进入近代后,学习日本法成为中国法制革新的重要途径。自改革开放以来,包含行政法在内的中国法学进一步加快了开放的步伐,法制不断进步。中日两国行政法在相互交流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当下全球化背景下,出现一些趋同现象。
一
趋同的逻辑结构是从差异走向趋同,在趋同完成前差异总是存在。中日行政法的差异伴随在趋同的整个过程之中。大体而言,中日行政法存在如下差异。
日本行政法的体系较完善,中国行政法的体系不完善。在日本,从一般行政法,如行政程序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到部门行政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广播电视法、土地征收法、地下空间利用法等都已制定实施。而且它们都是议会制定的法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而我国没有全国性的行政程序法,更没有上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的)部门法。我国在这些部门法上有一些法规、规章,但由于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级别低,影响其权威性,也影响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日本行政法(制定法)的形式较严密、死板,中国行政法的形式较松散、通俗。(1)表现在法律名称上,日本学理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制定法上称为“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学理上的“公文书管理法”在制定法上称为“关于公文书等的管理的法律”,(2)表现在条文长度上,日本《土地征收法》约185条,字数高达4.5万字。(3)表现在条文内容上,日本行政法喜欢“援用”,即在某部法律中明确规定援用其他法律某一条,这加大了法条的长度,而且存在重大的修改风险。中国行政法名称越简单越好,条文数量越少越好,也用“援用”,但用得少,而且援用条文在措辞上显得更灵活。
日本行政法(制定法)的内容较精细,中国行政法的内容较粗旷。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是当代世界行政法的热点。日本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机关所持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公开法,我国只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且该条例在条文内容上与日本信息公开法也有差距。土地法制在这方面也表现得较明显。当下热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内容上的粗线条、不易操作性成为人们批判的对象之一。比如,什么是公共利益,哪些是公共利益,该条例没怎么规定,而日本《土地征收法》通过大篇幅地列举48项情形来诠释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