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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代化改造

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代化改造


汤维建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现代化改造
【全文】
  

  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模式论


  

  根据笔者的观察,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模式,从历史到现实,可以抽象出四种模式。即:(l)国家干预型监督模式,简称“干预型模式”;(2)法治统一型监督模式,简称“法治型模式”;(3)程序保障型监督模式,简称“保障型模式”;(4)公益代表型监督模式,简称“公益型模式”。


  

  从时间上看,干预型监督模式应当具有产生上的优先性。从理论上说,在任何集权制的政体下,干预型监督模式都具有生存的土壤,它们均可被统治者采用来作为专政或统治的工具。继干预型模式之后产生的,应当是法治型监督模式。在近代资本主义时代,法治型监督模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这个模式适用于法治国家,而不适用于集权制或人治型国家。法治型监督模式的最高目标也是惟一目标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监督,依法治国是其理想境界。但法治型监督模式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因而受到实践的挑战。这个局限性就是作为监督依据或前提的法制有时可能是不存在的,或者本身就是要被废弃的恶法,依据这种不存在的法律或者虽然存在但却失之正义的实定法实施所谓的法律监督,本身就不可靠,或者难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鉴于此,到了现代或后现代,程序保障型的监督模式乃应运而生。


  

  程序保障型的监督模式意识到程序的正义在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这个目标上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检察监督的使命并不在于确保现行实体法律的实现,而在于确保一切与程序正义相关联的要素的实现,比如审判者的中立性、可胜任性、程序的公开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等等。在这种监督模式中,监督者的目光或视点从实体法律的层面转移到了程序法的层面。在这里,实体的监督让位于程序的监督,程序的监督被视为居于实体性监督之上的一种更为根本、更为关键的监督。这就是前三种模式在实践过程中的演化逻辑。这其中有层层递进的关系,国家干预型监督模式是此种监督模式系列的始作俑者,它的贡献在于构架起了检察监督的最初元素;中间跨越法治型监督模式,法治型监督模式取代干预型监督模式是法治的重大进步,也表征着法治国家的奠定和形成;最后落脚为程序型监督模式,以程序公正为本位的程序型监督模式代表着现代检察监督模式的发展方向和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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