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模式比较的视角看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们知道,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与西方国家存在于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民事诉讼制度是有性质上的差异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基本的性质上是为计划经济体制服务的,而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经济基础的不同,决定了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相异。这就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模式,一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另一则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对当今世界民事诉讼制度的这种模式分类,获得了多数学者和实务界人士的认可。在性质这个层面说,这样的说法是确乎有依据的,也确实能够成为我们对现今民事诉讼制度分析和解构的指导理念。然而在此基础上,我们依然可以对存在于资本主义内部的民事诉讼制度做出形式上的划分,依照这种划分,我们便可将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制度和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区别开来。这种进一步的细分也是有依据和实践价值的,因为依据这种划分,我们可以深化对民事诉讼运作机制的认识,英美国家的民事诉讼机制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推进,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机制则离不开法院依职权所实施的推动。这样来说,学理便又将英美法国家的民事诉讼机制确认为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而大陆法国家的民事诉讼机制则被定位于以法院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上述的这些理论认识,为我们进一步考察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组成部分的再审制度的模式奠定了前提性基础。


  

  通过对各主要国家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考察和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得出再审制度的三大模式:一是政策形成型的实体监督模式,我国即为此种模式;二是私权保障型的实体监督模式,大陆法国家的再审制度可以被归类于此种模式范畴;三是程序救济型的再审模式,英美国家的再审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此种模式范畴。


  

  二、私权保障型和程序救济型:西方国家再审模式的比较考察


  

  同属于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国家的再审制度存在着重大差异。大陆法国家的再审模式属于私权保障型,基于实体法实现对当事人的私权保护,不仅是其通常诉讼程序的目的,同时也构成其再审程序和制度的追求目标。英美法系国家的再审模式则属于程序救济型,只要诉讼程序上存在公正性和合法性上的缺陷或错误,无论其在客观上是否对实体结果产生影响,均可以在当事人的诉求下获得补救的机会。这是存在于两大法系国家再审制度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具体而论,这种实质性差异又可以在以下方面得到具体的解释和表征。


  

  其一,诉讼目的论上所存在的差异。


  

  大陆法国家的再审模式是以私权保障为全部内容和目标的。众所周知,大陆法国家的诉讼制度与英美国家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差异,这种差异导源于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传统。在大陆法国家,实体法体系的完整性一直是其致力于追求的立法目标和理想,无论这个目标是否完成或大致完成,其对诉讼制度结构的影响是深远的。我们通常说大陆法国家的诉讼逻辑或审判公式是规范出发型,就是以实体法的完备性作为推演的前提的。在规范出发型的诉讼逻辑中,私权保障以及由此带来的私法秩序的维护便成为其自然的诉讼目的论。


  

  从英美的诉讼程序的目的来看,公正地解决民事纷争,是其民事诉讼机制的常规目的。这一点与大陆法国家和我国皆有区别。虽然解决纠纷是各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性目标,也可以认为是普适性目标,但是这个目标在英美被看作是至高的、惟一的[1]。这样一种目标模式,就决定了其诉讼的程序本位性,程序优先于实体的公式亦由此而生。在这里,真正做到了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决定性构成,程序正义具有绝对的优势性,实体正义并不具有独立性,相反它是由程序正义来决定和说明的。因此,这便自然推论:在作为非常态的救济程序中,以实体正义的缺乏或未能实现作为启动再审的事由并不适当,相反,在程序正义上的重要缺失,理应成为再审程序得以启动的事由。这样一来,再审程序便成为一审、二审或三审的程序瑕疵的补救性程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