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邱星美
【关键词】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全文】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试举一例:在原告主张被告给付560万元货款纠纷案件中,被告辩称其不欠原告任何货款,原被告之间两年来价值上千万元的货物买卖交易,每月一结,早已全部结清,且原告主张债权的证据有重大瑕疵,严重违背事实。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随后,原告向其住所地公安分局报案,声称被告诈骗。该公安分局派员赴被告住所地传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询问有关案情,制作询问笔录。之后,刑事侦查程序无下文,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成为原告向二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份证据,并作出被告败诉的判决。
从上述案例中引出的问题是:公安机关这类取证行为是否合法,其获得的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以及是否应当排除适用等。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在我国的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上世纪初期美国司法的产物,是指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法庭不应当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包括以刑讯逼供的方式取得的被告人的口供,以及以非法程序搜查、扣押、窃听的方式获得的证据。对前者证据各国司法均予以排除,对后者证据各国司法是否排除做法不一、或者排除程度不一。该规则的确立基于这样的认识:证据虽然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但由于侦查机关在收集时违反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权利,为防范政府机关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在证明案件事实与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公务人员违法行为的侵害方面,司法者与立法者选择了后者,即选择了保护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舍弃了若采纳则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司法与立法者在严格要求国家机关依法取证、充分保障公民宪法权利与其他合法权利与发现真实之间的价值选择,反映了司法者注重公民权利保护,严格要求政府机构公务人员依法收集调取证据的价值观,以约束今后政府公务人员的取证行为。但是,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排除的是与案件有关联性的证据,客观上宽容了一些因证据被排除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有其负面作用,所以后来在其“故乡”美国又设置了一些可不予排除的例外,如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的例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