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司法和谐的程序保障

  

  司法和谐既是司法内部运行机制的和谐,也是司法与外部环境以及诸多因素之间的和谐。司法内部运行机制的和谐主要是指司法体制的合理构建以及诉讼程序的科学设计两个方面,它们是司法和谐的基础性内容。司法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和谐则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司法作为国家权力行使的表现形式与国家权力构架密切相关,司法和谐无法回避与立法、行政的关系问题。其二,在司法社会化的趋势之下,司法和谐亦不能脱离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整合。


  

  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将司法和谐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不仅是党的政治方针在法治建设领域的简单贯彻,它深刻地反映了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经验的总结。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它必须在一定的社会空间条件下发挥作用。过分专注于司法的法律效果与过度强调司法的社会效果一样违背了司法的目的。所以,以人为本的复归并且以之为基础对司法体制展开的一系列改造恰逢其时,它代表了我国法治建设思路的一次调整。


  

  司法和谐的保障体系


  

  如前所述,司法和谐是一种建筑在司法规范基础上的,司法过程与结果均符合纠纷解决要求的协调状态。司法和谐的实现离不开一个有效的保障体系的支撑。在这个保障体系中,司法观念的转变、司法体制的健全、司法程序的完善等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


  

  司法和谐要求我们转变传统的司法观念,树立现代的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包含司法独立、法律至上、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司法文明五个方面的内容。就保障司法和谐目标的实现而言,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彻底抛弃实体本位主义的观念,树立程序本位的观念,要依照程序本位主义的观念来认识司法的作用,评价司法的效果。从实体本位主义向程序本位主义的转变直接改变了我们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并且会在更深层次上促进司法和谐的观念深人人心。


  

  司法和谐还要求完备的体制保障。首先,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例如,完善法官的遴选机制;实行法曹一元制;建立法官的责任机制和事后评价机制;健全法官的培训机制和晋升机制等。其次,继续探索执行体制改革的方案,合理、有效地扭转执行工作的不力局面。最后,规范诉讼收费以及律师费用的标准,加强司法救助的范围和力度。


  

  司法和谐尤其要求充分的程序保障。司法和谐的程序保障就是要通过完善和健全司法的程序性规范,促使司法程序主要是诉讼程序的现代化,以更加符合社会发展对纠纷的司法解决提出的要求,保证纠纷的解决过程与结果能够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平衡。


  

  程序保障在民事诉讼中有特定的意指,即当事人的程序保障。程序保障论以程序理论为基点,是其在民事诉讼领域的直观体现。[1]程序保障要求必须保证当事人双方作为平等的主体有效地参与诉讼过程,并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不仅是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当事人也应当积极推动诉讼的续行直至诉讼终结。简而言之,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一方面赋予当事人充分参与的机会,另一方面确保当事人参与的实效。由此,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有效地克服了司法局限于纠纷本身而忽视对纠纷主体的应有尊重的倾向,它以一种更加人本主义的态度还原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有的主体地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