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广安对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尚处于探索性阶段,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近期广安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方向,或者说广安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的工作重心,应定位于三大方面:一是提升现有人民调解组织的纠纷解决能力;二是大力培育各种民间调解组织;三是打造一个国内一流水准的专业化调解机构。前二点属于“大众路线”;后一点属于“精英路线”。
第一,当今中国,调解网络虽然庞大,但组织建设、人员素质、工作方法等方面存在许多缺陷,从而导致纠纷解决能力明显不足,有必要改革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是一项重大举措,但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还需要以此为契机,扩大调解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建立新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突出问题,从而促使人民调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第二,大力培育各种民间调解组织,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的重要职能之一。应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借鉴国内外经验,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ADR (代替性纠纷解决机构)。例如,鼓励设立个人主持的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组织,社区调解中心,企业和组织内部调解机构,社会团体、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的调解。只要有助于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都可以大胆尝试。民间调解机构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
第三,建立广安调解中心。根据目前的方案,广安市及各区(市、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我建议,广安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下设广安调解中心,承担具体的调解工作,广安调解中心在各区(市、县)设分部,负责各区(市、县)的调解工作。区(市、县)联合会不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其职能由广安调解中心承担。此举目标在于集中力量,将广安调解中心打造成国内一流水准的快捷、便利、高效的专业化调解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建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与行政级别对应,层级性较为明显,在实践中容易走向行政化。因此,应特别强调其自治性,在制度设计特别是今后的实践中确保其自治性。
同时,以广安调解中心为切入点,借鉴仲裁程序及香港调解中心等纠纷解决机构的程序规则,制订完善的调解程序,并使之成为全市调解机构的范本。调解机构可以主动介入,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调解;主动介入应当及时,防止纠纷升级;申请调解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员;调解中心应根据纠纷的地域性、专业性特点组成调解庭,等等。关于专家库,应建立广安市全市范围的专家库;可以增加主动报名的方式;根据地域性、专业性和行业性特点,建立详细的专家资料库,方便纠纷当事人根据地域、专业等特点选择调解员;专家库信息可通过网络查询。并且,大力促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例会,业务学习和培训,民间纠纷排查,免费和补贴,回访,业务登记,统计,档案,考评、表彰和奖励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