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承认,人民调解制度目前还存在较多问题,至少包括:(1)原有人民调解的法律保障、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程序、工作方法、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2)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受到法治观念、司法中心观念的排斥和抑制;(3)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导致人民调解缺乏权威,效力微弱;(4)调解组织不健全,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政府和司法机关,对人民调解的制度支持力度不够,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也没有落到实处;(5)人民调解员的素质不高,工作的积极性也不足;(6)人民调解的工作过程和方法本身存在许多缺陷,如难以保持中立,迁就封建习俗,迁就势大力强者,调解方法简单生硬,以罚代调,越权处罚,对罪与非罪、违法与合法的界限不清,过分强调“折中”等;(7)人民调解立法滞后,调解程序明显具有随意性,调解工作不够规范。[2]
为了使人民调解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有必要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建立新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突出问题,从而促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为了适应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需要,化解跨行政区划重大矛盾纠纷,四川省广安市针对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改革方案——建立市、县(区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和市、县(区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广安正在整合几十年来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先进经验,在辖区内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探索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信访和群众工作的对接,力图建立发挥各部门参与人民调解,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形式有机衔接的“大调解格局”,最终在广安建立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相互并存、衔接、配合和补充的良性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四川省广安市的积极探索具有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人民调解制度的“广安模式”已展现出一个清晰的轮廓,即构建一个以市县调解联合会和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乡镇为基础、以县市为骨干、以专业和行业调解委员会为补充的五级调解网络体系,立足广安实际,整合当代中国人民调解的各种经验,形式多样,与其它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衔接、良性互动,以和平解决纠纷为首要目标的多元化大调解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