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由于对作为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理解不同,实践中在对集资诈骗个案的认定和处理中出现了差异。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集资诈骗罪的关注主要集中在该罪主观目的的判断和辨别上,而关于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研究要么是在刑法学教科书中一笔带过,要么是在论述其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中顺便提及。囿于这种研究视角,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研究在当前我国的学术语境下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学界关于集资诈骗罪对象的主流性观点和论述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将作为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社会公众”限定为不特定多数人,实际上是刑法学理解释的产物,这一解释结论在现实中既无法承担区别集资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的任务,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又无法得到坚持和贯彻;既会带来逻辑误识,又与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没有必然的联系。实际上,作为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社会公众”应当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而不是不特定多数人。无论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还是向特定的多数人实施集资诈骗的都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上,对象范围是否特定不具有决定意义。只有对集资诈骗罪对象作出这种正确认识,才能走出理论界关于该罪研究中的认识误区,同时对司法实践提供一个有益的指导。
【作者简介】
张建,单位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俞小海,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陈永辉:“最高法院公布四起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8月6日第1版。
陈兴良著:《当代中国
刑法新境域》(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40页;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0页;赵秉志、许成磊:“金融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重点疑难问题研讨”,载姜伟主编:《刑事司法指南》,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等等。
为便于论述,本文所指的集资诈骗罪的对象,主要是指非法集资行为所指向的人即社会公众,而不是资金。
熊选国、任卫华主编:《
刑法罪名适用指南——金融诈骗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9—72页。
刘妙香、姚裕知:“如何认识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15日第B4版;熊选国、任卫华主编:《
刑法罪名适用指南——金融诈骗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2页。
裘立华:“集资诈骗惊全国,东阳吴英获死刑”,载《新华每日电讯》2009年12月19日第4版。
钟闻:“吴英等待判决: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存”,载《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4月17日第A14版。
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94页。
陈兴良著:《规范刑法学(下册)》(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96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93页。
王作富主编:《
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第四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564页。
熊选国、任卫华主编:《
刑法罪名适用指南——金融诈骗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6—77页。
邓中文:“论集资诈骗罪”,载《兰州学刊》2009年第10期。
刘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25页。
刘建著:《金融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9—360页。
同注。关于这方面的论述还可以参见王作富主编:《
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第四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564页;同注。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蔡宗谋、禹志明:“福建两骗子发短信骗财被判刑”,载《检察日报》2004年5月10日第1版。
张明楷著:《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9页。
肖中华:“论金融诈骗罪适用中的三个问题”,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4期。
熊选国、任卫华主编:《
刑法罪名适用指南——金融诈骗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2页。
刘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25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68页。
赵秉志:“论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刘宪权著:《金融犯罪
刑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16页。
当然,这种对公私财产的侵害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往往针对社会上多数人进行,因而也往往会伴随着对国家正常金融管理制度的侵害。
刘家琛主编:《新
刑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指南》(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870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93页;王作富主编:《
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第四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564页;熊选国、任卫华主编:《
刑法罪名适用指南——金融诈骗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6—77页。
马岳君、陈东升:“律师将继续作无罪辩护”,载《法制日报》2010年3月25日第10版。
熊选国、任卫华主编:《
刑法罪名适用指南——金融诈骗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3页。
马岳君、陈东升:“律师将继续作无罪辩护”,载《法制日报》2010年3月25日第10版。
裘立华:“集资诈骗惊全国,东阳吴英获死刑”,载《新华每日电讯》2009年12月19日第4版。
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98—4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