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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评析

  

  第六,我国缺乏一个强大(注释2:强大在此不仅指从数量上能够满足民众需要,而且具备相当的力量帮助当事人,如收集证据的权利。)的高素质的律师群体。


  

  第七,功能目标错位。从我国学者对举证时限制度的论证观察,我国举证时限制度重在解决诉讼效率,(注释3:实际上举证时限制度追求诉讼效率的目标也未必能够达成。由于当事人担心证据失权,往往把不必要的主张和证据全部提出,使诉讼资料堆积如山,审理过程僵化,诉讼拖延也在所难免。并且失权制度使得逾期证据是否具有免责事由成为诉讼中需要证明的事项,这也无疑使诉讼进程延缓。准备程序本身意味着程序与时间的支出,准备程序拖延现象严重,这在美国已是明证。)然而举证时限制度更重要的应是给予当事人平等、充分的程序保障。


  

  (二)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的评介


  

  在国外立法中并无举证时限的概念,与举证时限比较近似的两个概念应当是失权制度和审前准备程序的期间。失权制度是指因逾越期限或者违反法院的命令而导致有关攻击防御方法(注释4:证据与攻击防御方法并非是同一概念,攻击防御方法不仅包括证据,还包括陈述请求原因事实、否认、抗辩、再抗辩等。)不能再提出。


  

  1.美国的证据失权制度


  

  在美国,只有为了防止明显的不公正(manifest in-justice) ,才会采用新证据。(《美国联邦地区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第5款。(注释5:按照美国学者的解释,《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3条并非是逾期证据失权的法律依据。)[2](P93)也就是说,在美国,一般情况下新的证据不会被接纳,可谓相当严苛,并因此被视为证据失权制度的典范。然而,美国的证据失权制度有其充分的程序保障,其背后有深厚的法治环境、相关制度的支持,离开其特有的法治环境、文化背景、周边配套制度,证据失权制度就失去了正当性:


  

  (1)证据失权制度的立法背景是保障审前准备程序,从而保障集中审理制。


  

  (2)完备的审前准备程序使失权制度本身获得了正当性根据。


  

  (3)美国庞大的高素质的律师群体为审前程序准备充分、完善提供了强大的人力支持。


  

  (4)美国的审前准备、审判并无期限限制,使当事人及其律师可以有充裕的时间进行准备,充裕、宽松的期间大大地缓和了失权制度。


  

  (5)保障实体公正的“绿色通道”使失权制度得到了极大地缓和,即在有明显不公平的时候,可以接纳新的攻击防御方法。


  

  2.德国的证据失权制度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96条的规定,已逾各有关的法定期间而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时,只有在法院依其自由心证认为准许提出不会延迟诉讼的终结或当事人就逾期无过失时,才能准许,法院应要求当事人就其无过失加以释明,即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只须就其无过失只须释明即可。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论,释明的标准比证明的标准要低得多,只需使法官获得薄弱心证,法官认为大概如此即可。释明制度大大缓和了失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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