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失权除前述逾期提出证据的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是其例外以外,在我国还有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了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但对于新的证据的范围和条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证据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就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涉及的新的证据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解释:
1.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范围
对于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和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为防止举证时限在一审程序中流于形式,《证据规定》第41、42、43条规定:
(1)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3)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