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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评析


张力


【摘要】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确立对于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证据突袭等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具体制度不完备与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乏使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显得过于严苛。因此应当在给予当事人平等充分程序保障的功能目标下完善举证时限制度,规定证据失权的合理例外情况,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关键词】举证时限;证据;失权;民事诉讼
【全文】
  

  一、绪论:“证据随时提出”的弊端与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确立


  

  证据随时提出是与证据的适时提出相对而言的。证据随时提出是指当事人可以不受法律对诉讼阶段的划分与诉讼程序的分别,向法院提交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而法院也应对其进行审理并考虑可能把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与裁判的证据基础;证据的适时提出,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受到法律关于诉讼阶段划分与不同程序分别的限制,如果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以有效方式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该证据将不会被法院审理,也就不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与裁判的基础。


  

  我国关于证据随时提出的法律根据主要有两个:第一,民事诉讼法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这里新的证据的涵义是指此前当事人未曾主张或者未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这就说明在一审程序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可以不受他们在起诉或答辩时、或者在审前准备中所提出的证据种类与内容的限制。第二,民事诉讼第179条第1项规定,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证据随时提出存在如下弊端:第一,证据随时提出是以追求绝对客观真实为法理基础的,忽略了诉讼证明的“真实”是经过法律程序“加工”的“真实”的实际。第二,造成了诉讼实践中的证据突袭现象。证据突袭就是指在前一诉讼阶段或者诉讼程序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故意保留已知证据不向法庭提供,而是在下一诉讼阶段或者诉讼程序才提出该证据,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缺乏准备、难以提出有效的证据进行反驳,也难以质证,从而使自己获得有利的诉讼结果。第三,违背诉讼公正与效率原则。证据随时提出使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其诉讼技巧等方面的优势妨碍司法公正,使对方当事人不能有平等质证与提出相反证据的机会。并且可能使人民法院要不断地重新审理已经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导致人民法院大量重复劳动,浪费有限的审判资源,妨碍人民法院审判效率的提高。第四,证据随时提出还会造成人们对诉讼程序的轻视,从而可能导致对正当程序的悖反:造成且助长轻视第一审甚至第二审现象;危害了确定判决的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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