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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事主体范围的界定

  

  (二)权利内容规则


  

  与其他私法主体比较,虽然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债权、物权等权利规则体系可以适用于商事主体,但是,商事主体有其特有的权利,规定这些权利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则,仅仅适用于商事主体,非商事主体不予适用。


  

  1.营业权或经营权。即商事主体为追求商业利润,自主从事相关工作及对外业务,非依法律特别规定不受他人干涉和限制的权利。


  

  2.商号权。商号权在我国法律文件中表述为企业名称专用权,但即使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例如个体工商户等,也可以起字号。商号权受到法律保护,但与民法规则意义上的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同。商号权的特定规则只适用于商事主体,而不适用于非商事主体。例如,商号权须经商业登记取得,商号权可以作为一项无形财产加以评估并在一定条件下转让,商号专用权的范围一般限于同行业、同地区等。从商号权的具体内容上看,其本质上是作为一种财产权加以设置的,这不仅是商事主体特有的权利,而且其内容与法律规制和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姓名权、名称权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后者是一种人格权,不得用金钱直接评估其价值,不得转让。


  

  3.商业信用权。即商事主体就社会对其产品、服务、经营管理、履约能力等综合情况的评价和信赖予以保全、利用,排除他人破坏的权利。


  

  4.商业机会利益。即商事主体对其交易活动过程中所取得的优势可能性地位所享有的预期利益和成本利益。[6]


  

  5.商业秘密权。即商事主体(经营者)所合法控制并采取保密措施的、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不为他人所知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


  

  (三)责任内容规则


  

  1.社会责任。在现代社会中,以企业为代表的商事主体不仅被看作是一种私法主体,承担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同时也被看作是一种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企业的社会责任已被写人我国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商事组织法中,成为商事主体责任内容普遍认可的制度。但是,在私法主体中,明确要求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仅限于商事主体,其他私法主体,例如民法中的自然人,不适用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则。


  

  2.登记义务。商事主体的要件与商业登记分别是确认商事主体资格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在我国,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必须经过工商登记才能确认其资格,也就是说,在实质要件上属于商事主体的组织或个人,不论哪一种都负有进行商业登记的义务。现行法律制度中有一套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的详细的规则,没有进行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将受到制裁。而其他私法主体并不承担商业登记的责任。


  

  3.对消费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的责任,二者是互为对应的。只有双方分别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时,才适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则,也就是说,私法主体中只有是经营者(商事主体)才承担对消费者的特殊责任。不属于经营者的主体,有关对消费者承担责任的规则一般不予适用。


  

  4.不当竞争限制。在我国,主要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有限干预,赋予经营者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等法律责任。而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的禁止等法律规则,只是针对经营者即商事主体而制定的,一般并不适用于其他私法主体。


  

  (四)合同法规则在商人之间的特别适用


  

  以上是我国现行制度中商事主体普遍适用而不适用于其他主体的主要规则。除此之外,在国外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强调商人作为拥有专门经验与技能的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对商人之间更多强调外观和信赖利益的保护、严格限制因误解而撤销合同等规则,也是在法律实务意义上有必要界定商事主体范围的依据,当为我国所借鉴。


  

  二、商事主体范围界定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虽然“商事主体”的用语及其范围界定并没有直接在法律文件中表述,但是,实际上仍然存在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的范围划分。依现行规定,对于各类企业及个体经营者都要求进行工商登记,其他组织或个人不进行工商登记。这样,是否被要求进行工商登记事实上成为我国区分哪些主体是商事主体、哪些主体不是商事主体的外在化标准。但问题在于,工商登记管理法规要求某一类主体进行登记而对其他主体不进行工商登记的内在标准是什么并没有明确。也就是说,工商登记法规只是确认哪些主体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人们只能从结果上推导出被要求进行工商登记的主体在制度上已被界定为商事主体的结论,并没有明确构成商事主体的要件或内在标准,这样也就没有抽象出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界限的规则,在实践中存在某些类型的主体是否应当进行工商登记等界限不明的问题以及要求某一类主体进行工商登记而不要求另一类进行工商登记有无统一的依据标准、是否合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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