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间接征收问题
借鉴美国—乌拉圭BIT的规定对间接征收的范围进行限制,即使政府的某些管制行为对于投资的经济价值具有消极效果,但仅仅根据政府行动的经济影响本身不能认定发生了间接征收,还须结合政府管制措施的目的、效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此外,还可订立针对间接征收的例外条款,保证我国保护正当的公共福利目标—如公共健康、安全及环境而制定及实施的措施不被认定为间接征收。
(三)投资争端国际仲裁和最惠国条款问题
我国近期签订的BITs对ICSID仲裁管辖权全盘接受,并且还有可能因其他国家要求沿用最惠国待遇条款将之扩大化,对此,我国已有许多学者表示担忧,并开始研讨对策。具体办法是在今后签订投资条约时应恢复原来部分接受模式,采取一揽子部分接受为原则,逐案酌情接受为例外的立场,在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方面使用更明确的措辞,明确其不适用于程序性规定,不是用争端解决问题,防止IC-SID管辖权的扩大化。[23]
(四)其他防御性条款或措辞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所签订的BITs中的引言部分采取的均是表达促进保护投资意愿的措辞,今后也可考虑加入体现缔约方要保护其他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目标的措辞,留下一定的政策空间。对于国民待遇,我国在进行BIT谈判时应尽量争取采取国民待遇例外清单的方式;至于保护伞条款问题,我国一些投资条约中相继纳入了含有保护伞含义的条款,但外国投资者并不能仅仅依据其主张BIT下的国际索赔,一些西方学者开始探讨这种可能性,甚至对外国投资者与我国国有企业合同的争议能否依据保护伞条款提交国际仲裁进行分析。[24]笔者认为,虽然我国不用像哥伦比亚那样完全在BIT中取消保护伞条款,但可以与投资者签订具体合同明确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为我国国内法,而非BIT,即可有效避免将合同争议上升到BIT下的争议。最后,我国必须坚持在条约的待遇标准中不接受所谓的国际法标准,以免与来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就公平公正待遇这种含混条款发生纷争。
【作者简介】
余莹,单位为中南民族学院法律系。
【注释】《美国——阿根廷双边投资协定》第4条第1款。
参见刘笋:《从多边投资协议草案看国际投资多边法制的走向》,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2期,第26页。
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统计,截至1994年止,世界已知的国际投资仲裁只有5起,到2005年11月底,激增至219起。在61个被诉国家中,有47个是发展中国家,占77%。参见单文华:《卡尔沃主义的“死亡”与“再生”》,载《国际经济法学》2006年第13卷第1期,第194页。
魏艳茹:《论我国晚近全盘接受ICSID仲裁管辖权之欠妥》,载《国际经济法学刊》2006年第13卷第1期,第133页。
余劲松:《外资的公平与公正待遇问题研究——由NAFTA的实践产生的几点思考》,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第43页。
詹晓宁:《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的最新发展》,载《国际经济合作》2007年第9期,第9页。
Howard Mann: Investment Agreements and the Regulatory State: Can Exceptions Clauses Create a Safe Haven for Governments? http://www. had.org/investment/ capacity/dci_forum_2007. asp.浏览时间:2007年12月10日。
参见曾华群:《变革时期双边投资条约的实践述评》,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4卷第3期,第9页。
THE COLOMBIAN BIT MODEL,http://www.iisd.org/investment/capacity/dci_forum _2007. asp, www. iisd. org,浏览时间:2007年12月10日。
墨西哥定义对企业债券、对企业的贷款等投资形式要求期限3年以上。
参见蔡从艳:《不慎放权,如潮官司——阿根廷轻率对待投资争端管辖权的惨痛教训》,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3卷第1期,第207页。
参见陈安:《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四大“安全阀”不宜贸然拆除》,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3卷第1期,第3页。
Pilar. V. Ceron: THE COLOMBIAN BIT MODEL,http://www. iisd. org.浏览时间2007年12月10日。
崔彦坤:《中国缔结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发展——从新旧中德双边投资保护与促进协定的比较的视角分析》,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3期,第705页。
中德投资保护促进协定议定书第3条:关于第2条和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第2条第三款和第3条第二款(即国民待遇条款)不适用于(一)任何现存的在其境内维持的不符措施;(二)这种不符措施的持续;(三)任何对这种不符措施的修改,但修改不能增加措施的不符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逐渐地撤除这些不符合措施。
《国际经济法学刊》2006年第13卷第I期中有专文论证我国全盘接受ICSID仲裁的不妥及风险,并讨论解决对策。参见魏艳茹:《论我国晚近全盘接受ICSID仲裁管辖权之欠妥》;王海浪:《“落后”还是“超前”?》。
Stephan W. Schill: Tearing down the great wall: The new generation investment treati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ardoz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Winter, 2007.
张晓斌:《双边投资条约引资效果的经验分析》,载《国际经济法学刊》2006年第13卷第1期,第269页。
陈安:《区分两类国家,实行差别互惠》,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4卷第3期,第56页。
前引。
见商务部网站。
前引。
前引。
前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