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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侵占、诈骗罪之辨析

关于盗窃、侵占、诈骗罪之辨析


陈小乔


【关键词】盗窃;侵占;诈骗罪
【全文】
  

  一、案情简介


  

  2009年7月,犯罪嫌疑人白某在绵阳某旅馆打工期间,认识了前来住宿的林某,假借自己愿与林某共同生活为由,取得林某的好感。林某遂将其带回三台租房同居,期间白某以为二人将来共同生活存钱为由,先后从林某处取得现金4.5万元,白某将部分现金存于个人名下的账户,部分用于其家庭房屋装修、购置家用电器、偿还欠款等。2009年9月,白某趁林某离开租住房外出办事之机将林某放在衣柜里的待发工资款5万元现金拿走,回到老家。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就白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全案中,白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白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理由是:第一,本案中,白某出于取得林某财物之目的而虚构其与丈夫感情不和,愿意与林某共同生活的事实,完全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的构成要件;第二,林某因白某虚构之事实而产生认识错误,信以为真而自愿将4.5万元现金交与白某保管,白某后面拿走的5万元,虽然与前面的4.5万元现金在最终用途上有所不同,但仍是林某基于认识错误自愿使其处于二人共同管理之下的财物,所以,理应将白某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以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白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白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其理由是: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案中,白某确与林某同居,在二人同居期间,林某交与白某保管的4.5万元现金和处于二人共同管理之下的5万元现金为白某合法持有的财物,白某将其据为己有,部分存入个人名下,部分用于其家庭房屋装修、购置家用电器、偿还欠款等,后逃回老家,拒不归还的行为是典型的侵占行为,对白某的行为应当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全案中白某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应数罪并罚。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此观点。针对本案中白某行为的定性,实际上就是对盗窃、侵占和诈骗的辨析。笔者认为,第一,白某取得林某4.5万元现金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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