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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分流制度研究

  

  我们建议应参酌有关国际公约及海外先进经验,研究、制定和颁行相关法律,逐步构建相对完整的、以社区处分为基础的未成年人分流机制,包括刑事司法机关之未成年人分流,也包括学校及社区参与的未成年人分流,前者主要包括警察分流、检察院分流及法院分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分流并非泾渭分明,而是时间上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2.渐进完善相关立法,合理确定未成年人分流适用条件


  

  针对目前国内未成年人分流相关立法缺乏的现状,我们建议确立以儿童福利为导向的未成年人分流立法基础。适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两部事关未成年人保护基本法律增加有关条文,如“除非与社会公益抵触,任何认罪服法且有悔改表现之未成年初犯都应被考虑进入分流措施之中,社会应当支持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帮教工作,促其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司法部亦应对其未成年人案件处理司法解释及法规予以修订,与时俱进,明确未成年人分流之对象、范围、条件、程序、司法救济及经费与人员保障等方面内容,以提高未成年人分流制度的可操作性。


  

  3.建立健全监管机构,提升未成年人分流专业化程度


  

  未成年人分流监管机构亟待建立健全,我们建议在县级及以上政府设立未成年人分流委员会,与原有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未成年人分流委员会成员包括单位成员及个人成员,前者包括当地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民政局、社保局、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后者包括热心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包括慈善人士及社工代表等。分流计划之社区参与度关乎成败,未成年人分流委员会中来自学校、关工委、社区(乡镇、街道、居委会及村委会)的代表亦要占一定比例。其常设办公室设在同级政法委,作为未成年人分流常设及协调机构,整合政法资源及社会资源,全方位开展未成年人分流工作。


  

  对未成年人分流,相关未成年人分流机构加强与学校及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定期联系、交换信息的同时,应注意提升分流专业化建设,分门别类、分工合作。除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外,监管人员应通晓心理学、咨询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学等方面知识。


  

  4.细化监督管理措施,有效提高未成年人分流社会化


  

  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转介至社区,分流并非没有任何社会风险。一旦未成年人脱管而为所欲为,继续实行不端行为时,分流就会反有放虎归山、纵容犯罪之反效作用。有鉴于此,对未成年人分流之跟踪、监督、管理是建立未成年人分流监管机构后的首要任务,有关政法部门应当加强与学校、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社区(乡镇、街道、居委会及村委会)日常联系,以学校或所在社区为基础构建分流基地,健全走访、回访及帮教机制。根据其在考察期间的综合表现,分别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且视情再进行跟踪帮教与否。


  

  为强化提高未成年人分流效果,可组织当地青年志愿者及社工组成未成年人分流协会。欧美未成年人分流的成功经验启发我们,志工之参与对于分流实施至关重要。在美国明尼苏达州,志工在未成年人分流计划负责人统筹下负责安排适当休闲活动、游览、转介社区工作、启动调解、提供指导及鼓励等等。[39]在触法少年父母或监护人、未成年人分流委员会及社工共同努力下,共同推动未成年人分流工作社会化。


【作者简介】
张鸿巍,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单位为广西南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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