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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分流制度研究

  

  四、我国未成年人分流存在之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我国未成年人分流存在之主要问题


  

  1.未成年人分流所依托之儿童福利理念严重滞后,相关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


  

  我国未成年人分流窒碍不前原因固然很多,但首当其冲的应属指导理念之偏差。受传统刑罚观影响,问题少年处分仍以监禁刑为主,对非羁押性社区处分重视不够,直接影响未成年人分流之构建。各国及地区之未成年人分流莫不是以儿童福利为导向,注重司法外程序特别是社区之广泛参与及恢复性司法之贯穿始终。目前,我国以社区处分为导向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防治的综合治理体系尚未健全,缺乏专门、系统的未成年人分流制度,有关法规对少年福利理念的贯彻尚需时日。


  

  因未成年人分流之社区处分性及非羁押性,决定了这些未成年人的分流处分无法与社会分离。我国未成年人分流专门机构尚未健全,缺乏有效未成年人分流监管机构,存在多头管理、无人负责之窘况。无论是警察分流、检察院分流还是法院分流,在作出分流决定后,尽管仍承担起一定的监管责任,但对未成年人分流的教育、监督及矫正的大部分职责需移转至专业化的社区矫正机关或社区福利机构执行。在未成年人之日常学习、工作及生活特别是复学、就业等涉及自身权益等问题上,目前的教育感化、收容教养、就学就业辅导、医疗保险、心理创伤辅导及家庭关系重建尚未完全与未成年人分流机制融合,造成安置困难的现状。总而言之,未成年人分流建设缺乏整体性,往往是检察院或法院单打独斗,未与司法行政、学校、居委会及村委会等机构联系,管理体系存在不够健全和通畅的弊端,未能形成对未成年人社区处分的应合之力。


  

  2.未成年人分流专业化有待提高,适用条件、范围及程序过于笼统、原则


  

  对于未成年人分流,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等有关司法解释及行政规章陆续出台,未成年人分流逐步走向前台。各级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适用未成年人分流上取得长足进展,但由于专业化规定相对较少,配套法律也未能详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应有作用的发挥。


  

  国外实证研究已表明,缺乏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及初期收案评估(initial intake evaluation),将直接导致未成年人分流无法予以充分利用。[38]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分流制度,实体法及程序法亟待立法健全。相关规定对“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及“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等关键条款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难以对问题少年进行有效的考察跟踪与针对性的矫正工作。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4条就“检察院之未成年人分流”特别规定,“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代理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该条要求对“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但对如何确认“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之内容、效度及救济却语焉不详,造成实际运用时的盲点,以致缺乏可操作性。


  

  (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分流之建议


  

  1.逐步整合依托资源,切实推动未成年人分流社会化


  

  分流之儿童福利基础与配套服务为少年司法理念及体制之根基。与刑事(成人)司法相比,少年司法更注重基于社区矫正的个别化处分。因而,整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法律援助及司法行政等政法资源,结合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配套资源,是促成未成年人分流的重要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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