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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理念应融入金融制度改革

  

  第四,应考虑对特定金融垄断案件实施举证责任倒置。为破除金融市场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有效打击金融垄断行为,保护金融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同时为金融垄断受害人提供一条便捷的诉讼途径,可考虑对诸如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具备垄断特征的案件作出特殊规定,要求被诉垄断行为人承担一定范围的法定举证倒置责任。


  

  第五,应通过顶层设计,建立金融业反垄断执法机构。眼下,具备查处金融垄断职责的执法机构有:发改委、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然而,这七家部门行政级别相同,法定职责各异,加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协调起来难度很大。为提高查处金融垄断的效率,维护金融市场竞争,应尽快建立以金融反垄断为核心的金融竞争制度,在国务院层面建立统一执行金融反垄断制度的独立行政机构,即国务院金融竞争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制定并具体部署金融反垄断战略。


  

  第六,应加大对金融垄断的处罚力度。对于金融业而言,我国《反垄断法》第七章规定的法律责任倚轻,法律预设的威慑功能形同虚设,不利于打击金融垄断行为。现实需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更加严厉的经济处罚措施,对于给金融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金融垄断,甚至可以对行为人施加有期徒刑。2010年,美国就对美国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在发行市值共2.8万亿美元的市政债过程中实施的垄断行为,开出了数亿美元的巨额罚单,并对涉案人员作出了判处数年监禁,并处以百万美元罚款的裁决。


  

  反洗钱规范


  

  2011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对我国现行反洗钱和反恐怖制度规范的细化,有助于从根本上打击洗钱犯罪和恐怖活动,若其能与金融反垄断有效对接,必能相得益彰,发挥更大效能。


  

  从调整范围看,金融反垄断以维护金融市场竞争为宗旨,对包括支付机构在内的非金融机构间、金融机构间、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间的并购进行规制。但若能加以必要延伸,与反洗钱貌似不相干的金融反垄断,将对其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为有效打击洗钱犯罪和恐怖融资活动,部分主要发达经济体在审查金融机构并购是否会对金融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之外,还将相关金融机构对反洗钱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必不可少的审查要件。若并购当事方不能切实执行反洗钱规定,则该并购申请难以获得当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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