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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理念应融入金融制度改革

反垄断理念应融入金融制度改革


李震


【关键词】反垄断理念;金融制度改革
【全文】
  

  2011年,我国全面步入“十二五”时期。为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党中央、国务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相关部门竭力从各自法定职责出发,确保未来我国经济可持续科学发展。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宜从金融反垄断的角度进行完善。


  

  司法规范


  

  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涉及管辖、当事人、诉讼方式、举证责任、责任承担和诉讼时效等多个方面征求意见。考虑到在国际领域反垄断规范适用于金融业的制度变革已是大势所趋,可在以下六方面加紧完善审理涉及金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规则。


  

  第一,应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现行消费者概念是按照199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义的。立法之初,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并未达到今天日新月异的地步。在全球化背景下,经济金融化不断加深,百姓生活已与金融密不可分,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成为当前经济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全新课题。因此呼吁尽快完善立法,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


  

  第二,应将维护金融稳定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之一。金融危机期间,各主要发达经济体纷纷采取金融市场救助措施。当局普遍认为,金融稳定是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但在审批这些救助案时,仍须进行金融反垄断审查,避免短期的市场救助深刻地影响长期的市场竞争。2008年10月,英国就通过了立法将金融稳定明确为法定的公共利益。目前,我国反垄断制度体系尚未明确何为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应考虑将金融稳定作为反垄断制度中的法定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应科学设定能认定金融当局行政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定机构。通常,金融当局除了依法监管金融市场、裁判金融市场行为外,还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金融市场服务。2011年,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发布的有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报告就明确指出,金融管理部门存在滥用管理金融市场行政权力的可能性。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格局为“一行三会”式,设定具备认定构成滥用金融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职责的独立权威机构,事关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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