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之完善

  

  不过,这样的修改会使一些尚未申请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或者未被核准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难以获得保护。


  

  (二)以专有权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取代现行的商标注册模式。


  

  即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条例》,对地理标志授予专有权(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一样的专有权利),从制度上废除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进行注册的做法。当今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为地理标志提供保护的模式有三种:一是专有权模式,例如爱沙尼亚共和国、泰国、牙买加等国就是以《地理标志保护法》来保护地理标志的。二是商标权模式,例如美国、欧盟和我国等。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模式。应当说,这几种保护模式都能满足TRIPS协定的规定。但是,这三种模式所产生的地理标志权利之性质是不同的。在这三种模式中,鉴于我国目前的国情,笔者更倾向于专有权模式,该种模式有许多好处:1.明确地理标志专有权不受时间限制。例如,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是一种商标,其保护期限尽管在实质上是无限的,但在形式上是有限的,即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届满前后6月内须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否则,将会被注销。如果以专有权模式保护,则可以像泰国、爱沙尼亚等国的规定一样,其保护期限不受时间限制。这样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2.采用专有权模式,可以很快解决因双轨制而导致的两部门之间的矛盾,解决地理标志所涉地区内部或者所涉地区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减少对消费者的误导。


  

  五、结语


  

  人们常说,地理标志是“兴农”的助推器,地理标志是使农民富裕的“摇钱树”,地理标志是使“土特产”走向世界的通行证,直接关系到农业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不能建立一个运行良好、效益显著的地理标志保护机制,这些都将成为空话。这样的有效机制或者是由商标局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对这样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进行登记,或者是采用专有权模式为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如果仍沿用现有机制,很难使地理标志变成摇钱树、通行证或者助推器。


【作者简介】
曹新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注释】商标法》(1993年修正)第8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参见《Champagne地理标志案》,资料来源于:http://www.rwang.cn/info_Show.asp?ArticleID=292。
参见《工商总局商标局:我国已注册中外地理标志171件》,资料来源于:http:// finance.sina.com.cn/g/20060522/16572587023.shtml。
4参见《我国已注册中外地理标志171件》,资料来源于:http://jjdb.dzwww.com/qlg s/t20060602_1548939.html。
参见《我国已注册中外地理标志171件》,资料来源于:http://jjdb.dzwww.com/qlg s/t20060602_1548939.html。
北京京港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一种食品上,使用“丹麦牛油曲奇”名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请求指示,1987年10月29日得到的答复是:责令北京京港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丹麦牛油曲奇”这一名称。以保护《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原产地名称在我国的合法权益。参见高凌华:《TRIPs协议下论我国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资料来源于: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wz=http:// www.law-lib.com/lw/&no=1225。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龙口”名称能否作为商标问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指示。1988年5月9日答复概括如下:“龙口”是地方长期使用在粉丝商品上的带有产地名称性的称谓,不宜由某一企业作商标注册专用。参见同上。
参见《部门博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遇尴尬》,资料来源于:http://finance.aweb.com cn/2006/1/26/8592311.htm。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