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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之完善

  

  二、基本现状:意思到位,措施有缺


  

  地理标志对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搞好地理标志保护,不仅有利于农产品开拓国内市场,而且有利于涉农企业走向国际。尤其是在我国专利技术还无法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抗衡、商标还缺乏国际竞争力、版权产业(特别是软件产业)还比较疲软的情况下,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科技强国、经济大国进行对话的筹码。


  

  与2001年以前相比较,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已迈出了三大步:


  

  第一步,从无意识到有意识。改革开放以前,我们不能说我国没有知识产权制度,但是,我国当时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上的,既没有与国际接轨(因为当时我国没有加入一个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也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发展所具有的强大推动作用。这样的知识产权制度完完全全是一个空壳,没有任何实质内容。改革开放后,开始注意到了知识产权在商品经济中的作用,国家便开始考虑建立一个与国际基本做法相一致的知识产权制度。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将立法的重心放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上,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初步搭建了这三大支柱法律的架构。这样的选择是无可非议的。


  

  进入90年代后,在第一次修订《商标法》时,便将“禁注地名商标”的规定写入《商标法》。[1]自此以后,我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就再没有核准过违反此规定的地名商标的注册申请。在此之前,我国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使用的或者申请注册的,不计其数。一般大、中、小型城市的名称差不多都被作为商标在使用或者被核准注册。1993年的《商标法修正案》生效后,尽管差不多杜绝了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或者申请注册的现象,但是,尚没有达到将其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要求,而只是有一些零星的案例。例如,1997年青岛市工商局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违法行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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